2003年
合法取得土地
1996年和1997年,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农机公司先后3次向县农行贷款230万元,以该公司房屋和生产用地作抵押。贷款到期后,农机公司没有还清贷款,被县农行诉至西平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农机公司偿还此款。在农机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县农行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农机公司所抵押的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是两项价值近42万元。
据执行人员朱新明介绍,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法院一直没有找到买主。根据有关规定,法院曾让农机公司职工优先购买,但农机公司没有人愿意买。
2003年6月,案外人郭新建经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咨询,得到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同意变卖的土地或物品,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执行法律规定,就可以购买。郭新建最终以35.5万元买下了这块地。
同年7月,县国土局向郭新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2005年
执行裁定被撤销
当郭新建对所购土地准备拆迁建设时,农机公司的上级部门农机局的一些职工提出异议,认为他购买的土地不合理,让他停止拆迁。
为此,2003年9月,法院召开土地买卖听证会。县政法委、县人大、县农机公司和郭新建都参加了听证会,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法。西平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也确认此项买卖合法,执行裁定正确,应予维持。2003年底,西平县委常委会讨论,同样认为买卖合法。
2004年4月由驻马店市委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信访局组成调查组也进行调查得出同样结论。然而,此后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郭新建依然无法真正“取得”土地。接下来,事件反而发生了大逆转。
据县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5月至7月间,根据市委、市纪委的安排,由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单位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另外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认为在办理农机公司执行一案中,办案人员有单独办案情况,在评估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在评估资产过程中存在瑕疵,县法院被上级领导部门要求纠正此案。
2005年11月25日,法院以评估报告出现问题为由,撤销了郭新建的土地使用权裁定书。
编后
据了解,2006年10月,法院终结了对农机公司的执行程序,并且决定由农机公司对其抵押的土地和房屋自行处置。
时过境迁。如今,农机公司的土地价格与郭新建“取得”时已不可同日而语。相信这块惹事端的地确会解决无力还贷的农机公司的困境,也相信农机公司确实面临许多困难。我们甚至可以了解当地政府及法院的无奈与良苦用心。然而,我们更要思考的问题是谁来给郭新建一个说法?谁来给法律一个说法?无论评估有瑕疵的判断是否成立,都无法否认郭新建是善意购买的第三人。购买土地使用权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法院做出的确权裁定对所售土地的资产评估,是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是经过法定期限公示过的,没有任何单位、任何人提出异议,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在市场经济的国家里,交易安全何等重要。合法交易不被保护,岂是郭新建的个人悲哀?(方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