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房产纠纷案。该案因涉及到精神病患者承租居住的拆迁安置房屋拍卖而受到关注。省残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城区拆迁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拆迁安置户对永久安置用房的租赁权是否有期限限制?拆迁人在没有重新安置该住户的情况下出售房屋,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买卖合同有效,那这些住户该由谁来安置?有关人士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精神病人面临居无定所
据介绍,1985年,原告郭某强一家住在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因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征用该地段建住宅区,郭某强一家4年后才重新回到大沙头二马路居住。因为拆迁补偿的缘故,东华公司租给了郭某强一间30多平方米的房子。1996年,郭某强被确诊患有精神病。精神病等级为2级,1999年取得《残疾人证》,因父母双亡,指定其兄长为监护人。
2002年4月,在没有通知郭某强监护人的情况下,东华公司单独与郭某强补签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期大大缩水为2年。2006年,在租赁期已过2年后,东华公司通过拍卖行将房子卖出。
原告代理律师郭水华认为,对于一个患病10多年、精神病等级为2级的病人来说,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作出的法定决定应得到监护人的同意,不然应视为无效;将郭某强所住的房子拍卖,极可能导致他居无定所。
被告称不知原告患病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东华公司和房屋买主何建屏均出庭应诉。
在昨天庭审时,东华公司的辩护律师称,2002年东华公司与郭某强补签合同,2006年拍卖前通知郭某强买下房子时,对郭某强的病情并不知情,2006年通知郭某强要对其房屋进行拍卖时,与他有过几次交涉,但均因无法沟通而未告成功。
省残联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东华公司在与郭某强本人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应该向街道办事处或街道调解员弄清楚原因。郭某强所在的街道对他的病情非常清楚,但是东华公司“却避重就轻地解决问题”。
另一位被告何建屏也表示,他通过媒体得知拍卖启事,按照合法程序拍下该房屋,买下房屋之前他并不知道郭某强为拆迁承租户。“郭某强跟我吵,说他的房子不应该拿去拍卖,他当时的表现就像是一个正常人。”何建屏谈到他拍下房子后,与郭某强交谈的情况时说。
郭水华认为何建屏在推托,因为何建屏在拍得房屋后,2006年9月29日与东华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先后3次明示,郭某强是东华公司的拆迁承租户,目前承租人郭某强还居住在其中,东华公司没有另行协商安置其用房,买受人何建屏知悉该情况。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保证?
东华公司在拍卖郭某强的住所前,曾将法律通知书贴到楼房的入口处,昨天,东华公司的辩护律师向合议庭展示了当时拍下的数码照。
今年4月,已经买下房屋近4个月的何建屏一纸状词将郭某强告到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郭某强搬出该房屋,并以782元(这是郭某强交付的公房租金的7倍)的月租金缴纳过去几个月的租金。10多天后,何建屏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张贴到郭某强家门口,通知书中注明“如你不来本院应诉,可能丧失你的诉讼权得。本院经合法传唤后,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郭水华称,郭某强的精神病中一个表征是非常自闭,他对法院的通知既不知后果,也不予理睬。张贴出通知书后第二天,郭某强的邻居将此事报告了居委会,居委会又通知省残联,省残联才指派法律顾问代理此案。
郭水华认为,东华公司通知郭某强拍卖房屋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出示的数码照没有出现第三方在场的证据。另外,东华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何建屏,非法剥夺了郭某强作为合法承租人对拍卖房屋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所以东华公司与何建屏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被判无效。
郭水华称,郭某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东华公司的拆迁补偿,尽管该房屋为东华公司所有,但东华公司在拍卖郭某强房屋后,应负有对郭某强的安置拆迁户义务。东华公司在没有征得拆迁安置户郭某强的同意,并重新妥善安置他的情况下,不可自由出售房屋。
郭水华还认为,东华公司之所以安排与郭某强补签租赁合同,目的就是把他的安置用房变成私房,合同到期后,东华公司便可趁机甩掉对郭某强的安置义务,而买家则可以以私房为由提高租金逼迁郭某强。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陈球 马喜生 林亚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