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泰房产因将已被查封的房屋出卖,而商请买房人毛先生夫妇搬离,毛先生夫妇当然极力反对,故顺泰房产将毛先生夫妇告上法庭,提出要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和毛先生夫妇搬离、恢复原状等诉请。日前,闵行区法院在确认毛先生夫妇是善意购房人,其合法权利应受到保护的基础上,驳回顺泰房产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2年4月22日,毛先生夫妇向顺泰房产购买了闵行区龙柏四村185号101室,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毛先生夫妇依约向顺泰房产支付了房款6万元,并获得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14万元的商业贷款额度。5月初,毛先生夫妇从物业公司处领取了“101室”房屋钥匙,并进行装修。6月12日,双方共至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毛先生夫妇缴纳了购房契税。当日,得知该“101室”已被静安区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查封,故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6月20日,毛先生夫妇搬入装修好的“101室”房屋居住至今。后来顺泰房产经向静安区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无果,顺泰房产便将毛先生夫妇告上法庭,提出与毛先生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判令毛先生夫妇搬离“101室”房屋,并恢复原状等诉请。
法院认为,顺泰房产法定代表人以某房产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处分“101室”房屋,以致被法院查封。但本案的被告毛先生夫妇与顺泰房产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晓“101室”房屋已被查封之事,购房意愿是真实的,且支付了部分价款,并已实际入住,故告毛先生夫妇在本案中是无辜的,是善意购房人,其合法权利应受到保护。现“101室”房屋虽被查封,但未被依法执行,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基于上述两点,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何勇 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