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罗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当初自己导演的一场“骗贷戏”竟让自己吃了趟哑巴亏——“铁哥们儿”居然反咬一口,不仅矢口否认自己出过钱,还一不做二不休地要求罗先生迁出房屋。在经历房屋迁让、买卖合同效力等两个官司之后,连遭败诉的罗先生不得不再次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好友王先生支付其首付款人民币175000元,并支付自己代缴的6个月房屋贷款16252元。
2004年12月,家住花木镇牡丹路的罗先生因商业投资需要急需用钱周转,偏偏自己的信用卡又全部透支,于是冥思苦想了一条“妙计”,找到了自己的好朋友阿王。
“我当时与阿王商量共同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阿王来‘购买’我住的牡丹路房屋,然后用这个合同去套取银行贷款,我与阿王约定,所有的手续费、税费和还贷的钱都由我来,等到了适当时候再将房子的产权人变更登记回我的名下。”罗先生在法庭上陈述。
很快,房屋交易就“操作”好了,阿王俨然成了“产权人”,并出面向上海银行套取了房贷款40万元,然后阿王将40万和还贷的银行卡都留给罗先生,阿王没有支付任何直接费用,包括所谓的175000元“首付款”,一切都在罗先生的计划中。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支付了6个月的贷款后,罗先生由于资金紧张没有及时还贷,银行书面催告“贷款人”阿王还贷,阿王和罗先生由此发生了争执,阿王于一个月后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存折,不仅此后的银行贷款由阿王自己来支付,阿王还以产权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罗先生迁出自己居住的房屋,罗先生赶紧以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提起诉讼,但由于缺乏证据,法院没有支持罗先生的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阿王主张已经向原告罗先生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75000元,但阿王对此提供的收据系其在办理贷款时向银行提交的材料,该收据非罗先生本人署名,且该收据中载明了“此收据仅用于申请购房贷款用”。同样,阿王提供的二手房房款收据上也无罗先生签名,鉴于这两份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阿王应支付原告罗先生房款175000元,并返还6个月的房屋贷款16252.80元。(何勇 严剑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