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贵州来沪的白领欧阳小姐,在去国际丽都城办理购房手续时,与销售商主管王森发生了冲突。事后,欧阳小姐经验伤为头皮、右腕软组织挫伤、左臀部软组织挫裂伤。为此,欧阳小姐将王森、销售商瑞和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公司)及房产开发商丽都置业公司(丽都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月27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王森及瑞和公司赔偿欧阳小姐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总计人民币1106.13元。
2005年7月13日下午,欧阳小姐前往丽都城销售中心办理相关的交房手续,与瑞和公司雇员王森相遇,因双方在此前购房过程中产生争议,遂两人话不投机再度掀起冲突,致欧阳小姐受伤。今年3月,欧阳小姐起诉到法院称,那天自己一人前去办交房手续,王森却对自己百般刁难,故意不办,还籍口殴打自己造成头部、手臂和臀部多处受伤,遂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财物损失及抚慰金1.7万余元。
除王森经传唤未到庭外,瑞和公司承认当时欧阳小姐与王森有过争吵,但王森并没有殴打过她,认为欧阳小姐的伤,是她殴打本公司雇员时自己造成的。特别是起诉财产损坏,而在当初警署制作的笔录中均没有反映,表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丽都公司辨称已将商品房销售工作委托了瑞和公司,对于受委托的销售商雇员王森与欧阳小姐的冲突,与本公司无涉。
法院认为,欧阳小姐在与王森争执中受伤,由验伤通知、病史资料及警署调查笔录为证,瑞和公司认为欧阳小姐的伤势系自己用力不当所为,仅提供了员工的书面证词,法院无法采信。考虑到王森与欧阳小姐原先就有积怨而再发冲突,从男女强弱及双方所处环境及伤情程度分析,王森理应对欧阳小姐遭受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瑞和公司又与王森存在雇佣关系,在冲突发生时欧阳小姐身为购房客户去办公场地,瑞和公司对冲突未能进行有效的劝阻,应承担赔偿连带责任。然而,欧阳小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因缺乏相应的缴税凭证;财物损失虽有购物凭证,但也无法在冲突当天携带在身上;而抚慰金因损害后果较轻,法院无法确认遂作出了判决。(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