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宣传委员黄先生“不忍独睹”业委会主任和财务委员的“猫腻”,揭竿而起写下洋洋告示,张贴在小区内并发往业主信箱。可黄先生没想到其行为已构成对他人的名誉侵权。昨天,闵行法院作出黄先生应在小区东大门的宣传栏内张贴书面声明,向主任李先生和财务赫女士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的一审判决。
李先生和赫女士分别为一小区业委会主任和财务委员,黄先生为宣传委员。2006年12月12日,黄先生在小区东大门、南门、北门、居委会门前的业委会宣传栏内张贴告示,标题为“业主维修基金不断流失的真相”,副标题为“揭示现业委会主任李××、财务委员赫××的猫腻”。内容称两人在没作任何通知和无相关法规依据的前提下,擅自以业委会名义动用业主维修基金,将其中的5%作为奖金发给物业。
告示还“揭发”了李先生、赫女士擅自决定对主干道西侧路灯进行更换的“事实”。
告示张贴之后,因被物业工作人员撕掉,黄先生又在告示左下角用红笔注明“不准撕!否则以同谋者承担责任追究!”后继续张贴在相同位置,又被撕下,如此反复至12月16日止。
之后,黄先生印制了相同内容的告示1400份,并将其中的1200多份投入小区各业主信箱内。
今年初,李先生和赫女士以名誉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先生在相应的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告示张贴在小区公开场合,且散发至小区各业主信箱,其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广泛,客观上使业主产生误解,对身为业委会主任和成员的李先生和赫女士开展工作必然产生不利影响,后果较为严重,故应在相应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陈轶珺 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