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沈阳市一业主因购房迟迟没有住进新房,将房屋开发商起诉到法院后胜诉。违约逾期交房4年的开发商向其赔偿了33万余元。
据介绍,沈阳东陵区居民李女士2002年9月25日与沈阳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李女士花54万余元购买一处房屋,开发商应于2003年6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她。双方约定:如开发商逾期交房,不超过60日的,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要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李女士按约定期限交付全部房款后,苦等5年也没住进新房。2006年11月28日,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她,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33万余元。开发商则认为李女士要求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承担方式为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李女士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并未超出双方约定,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对此应有明确认识。开发商调整违约金的理由没有充足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霍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