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先生向房产商购买一幢别墅,交房和办证竟逾期一年余,为此孔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商按约偿付违约金。7月4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应偿付孔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34.47万元;偿付孔先生逾期办理小产证违约金3.1万余元。
2004年1月,孔先生以总价款180万元向上海名流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建筑面积达226.84平米的一幢别墅,并与其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上海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前交付房屋,如未按时交房,该公司应按房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在交房90日内办好房屋小产证。合同签订后,孔先生按约付清全部房款180万元。2006年3月20日,双方才签署房屋交接书;同年8月22日,孔先生取得房屋小产证。随后,孔先生以上海名流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属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孔先生已按约付清房款,上海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也应按约交付房屋和办理产证。现上海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明显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公司以政府行为要求免责的理由不成立,对孔先生的合理诉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何勇 富心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