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诺约定的期限内,未能为业主办齐土地产权属证书,三业主在同一天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作出开发商败诉的判决。
2005年4月,业主高先生与扬州富贵园小区的开发商南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房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房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
2006年2月,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了高先生。然而,直到2006年6月22日,高先生才取得房屋产权证。2007年3月15日,开发商为高先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分割备案登记。
高先生认为,按照先前的合同,开发商已经构成了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1703.36元。此外,与高先生有着同样遭遇的另两户业主仇先生和濮女士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未按照约定履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辩称违约责任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在同一天内,分别作出了三次判决,一审判定南通房产公司扬州分公司构成违约,分别赔偿高先生、仇先生和濮女士违约金7802.24元、6767.58元、7972.98元。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南通房产公司扬州分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导致业主不能在规定时间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责任不在自己,而在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于2004年通过挂牌出让取得富贵园小区地块后开工建设,2006年3月小区建成并通过规划部门验收,规划部门下达了验收合格报告。本来公司可以开始办理产权证和土地分割了。可在2006年下半年,当地相关部门组织了一次集中清查,清查认为,富贵园小区出现“超容积率”的情况,要求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在与相关职能部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小区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因此,办证时间被耽误了。
6月21日下午,南通房产公司扬州分公司一位方姓负责人给本报打来电话,说该公司已经与相关业主达成一致意见,解决问题不会有问题。(张宏兵 陈庆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