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购房者获赔7500元。重庆市长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投诉案。
5月18日,家住凤城校园路的潘先生向长寿区消委投诉,他于2006年1月19日在长寿某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2006年9月30日前交房,交房时开发商应出具《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开发商交房时不出具上述证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由于开发商在约定交房时间内未完备上述手续,潘先生拒绝接房。之后潘先生多次催促开发商完备手续交房,但至今仍未落实。截至2007年5月20日,已延期交房230天,潘先生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875元,被开发商拒绝,无奈之下潘先生向长寿区消委投诉。
长寿区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便于5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开发商提出,由于去年高温天气以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影响了施工进度,所以只承认赔偿4500元。长寿区消委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开发商未按约定交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去年夏天,重庆遭遇百年不遇高温天气,对工程进度有一定影响等因素,在区消委耐心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协议:由开发商赔偿潘先生违约金7500元,立即兑现。双方对此解决结果均感满意。(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