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购商品房面积缩水超过3%,消费者金先生一纸诉状将北京华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昌)告上法庭,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金先生获得双倍赔偿相应购房款37万余元。
原来,在2003年12月,家住房山的金先生与北京华隆昌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合同约定金先生购买华隆昌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辰光嘉园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31.0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800元,总价款1340148元。交付房屋期限为2005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金先生按约定付清了房款,但华隆昌却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金先生了解到,自己购买的住房是因面积减少35.64平方米而无法交付的。为此,金先生将华隆昌告上法庭,要求华隆昌交付房屋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
经北京市天地鸿图测绘所测量,金先生购买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95.42平方米,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缩水面积达15%。
法院认为,金先生与华隆昌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是有效合同。华隆昌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且应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华隆昌应返还金先生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金先生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华隆昌向金先生交付住房,并返还金先生房价款3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4.8万余元。(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