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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库遇害物业赔五万 保安也应负责人身安全
2007年05月16日 16:55 来源:法制日报

  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小区住户在停车场遇害身亡,其家属认为案发时如果保安没有擅自离岗,血案可能不会发生,因而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以物业公司撤回上诉告终。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五万余元。

  李强和妻子小丽(均为化名)居住在乌市青年路某小区。2006年5月12日晚,小丽从小区地下停车场往外走时,被藏在暗处的歹徒袭击致死。案发后,李强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五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小丽的身亡是犯罪分子所为,但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疏于管理,客观上已经将小丽置于极不安全的境地。同时,地下停车场的保安不光只对车辆进行管理,对住户的人身安全也应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小丽遇害时,停车场的保安擅自离岗就餐,其间虽让其他保安协助管理,但该保安并未尽到协助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提出了上诉,后又申请撤回。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准予物业公司撤诉。(潘从武 吴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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