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楼时,开发商打出“购房可入读省重点小学”的广告。入住后,业主们才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为此,白云畔山花园的业主任小姐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广告承诺。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买了房又怎么样 读书还得再掏钱
据任小姐及其丈夫称,2004年春节前后,她在报纸上看到广州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圣地”)的售楼广告,广告上用醒目的字体写着:“购房可入读省重点京溪小学”。任小姐考虑到6岁的女儿即将上学,而自己的户口又不在广州,夫妻俩遂到售楼部咨询,售楼人员信誓旦旦地说:“我们这么大的公司,登的广告,还害怕不兑现吗?”
任小姐夫妇遂于2004年3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006年春节后,因女儿已到上学年龄,任小姐来到京溪小学了解入学事宜,不料京溪小学答复说:若无本地户口则必须缴纳2.6万的捐资助学金才能入学。
任小姐遂找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多翻推脱,一直到2006年6月,开发商明确表示:以后不再管小孩上学的事情了。
业主告开发商违约 一审法院判其败诉
任小姐将开发商告上法院。任小姐认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宣称购房可入读京溪小学,对任小姐一家作出购房决定以及对商品房的价格均产生巨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要约,属于必须履行的合同内容。
开发商广州圣地则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就原告就读京溪小学一事有明确约定,任小姐一家仅凭两则广告就要求开发商承担其子女入学的费用是不当的。开发商还提出,广告内容是真实的,“我们只说可入读,没说可以免赞助费。哪有小孩读书要赞助费却来找开发商的?”
2007年1月8日,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但在本案中,京溪小学并不属于被告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因此该广告不能视为合同要约。
另外,广告内容为“可入读”,而非“无条件入读”,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对任小姐构成欺骗。任小姐一审败诉。
庭上焦点 何为“可入读”
一审败诉后,任小姐不服,遂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昨日的二审中,任小姐的代理律师提出:“购房可入读京溪小学”是合同要约,属于必须履行的。
该律师认为,如果“缴纳大笔赞助费可以入读京溪小学”就能理解为“可入读省重点京溪小学”的话,那么开发商的广告甚至可以更改为“购房可入读英国贵族学校”,至于业主需缴纳多少赞助费、花上多少冤枉钱就不用管啦?周玉忠还提出,“购房可入读省重点京溪小学”相当于格式条款,若对此产生歧义的,也应当按照有利于任小姐的解释处理。
广州圣地方面则在法庭上说:“(我们的意见)跟一审时一样,没什么好说的。”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李朝涛 仰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