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也不敢单独走夜路,更不敢去那个地下车库了!”两年前被两个陌生男子劫人劫财又劫车、最终死里逃生的潘女士至今仍然难抹心头阴影,晚上噩梦不断。昨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就这起沪上备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物业)赔偿原告潘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说法:深夜被绑架物业全无察觉
2005年11月的一个深夜,潘女士开车回家。在小区地下车库停车时,她突然被两名陌生男子劫持。歹徒将潘女士捆绑后扔进她的汽车后备箱内,然后连人带车径直开往南京。据潘女士介绍,在汽车、现金和银行卡被劫后,她机智地与歹徒展开周旋,死里逃生才安全回到上海。
潘女士在法庭上认为,被告万邦物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提供的物业服务中严重失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犯罪,导致两名陌生男子轻易将其劫持离沪,并将她所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全部劫走,尤其对她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现要求万邦物业赔偿她现金、银行卡、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各类损失共计78000余元。
被告说法:超出物业正常管理范围
而被告万邦物业则认为,潘女士所述的案发经过在案件未侦破之前只能算是她的一面之辞,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潘女士遭绑架完全属偶然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超出了被告在正常物业管理中的能力和控制范围。被告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之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也不是加害人。
法院判决:物业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首先,虽然本案所涉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但原告潘女士所述案发事实,有事发时及事发后公安机关所作的报警记录、被劫轿车查扣发还证明、异地取现和消费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其提供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原告所述事实真实性难以认定”之说。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万邦物业并非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但其不能提供案发当日地下车库主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的监控录像,也没有提供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定期巡视、门岗执勤的书面记录,可见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确有瑕疵。客观上给犯罪的实施带来了一定便利条件,故万邦物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以及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酌情确定。(何勇 严剑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