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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罢工居民望家兴叹 小区公共服务缺失待解决
2007年04月28日 10:25 来源:新华网

  高层住宅电梯停运,对住户来说,犹如一场灾难。连日来,天津市的多个高层住宅小区的电梯,由于部分居民欠缴电梯费而“罢工”,小区居民苦不堪言。

  从停水、停气、停暖发展到电梯停电,一些社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公共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不断“翻新”。如何防范公共服务契约失效,破解这道民生难题,成为构建和谐社区的当务之急。

  居民望家兴叹 心急如焚

  自4月16日11时40分开始,天津市金达园小区内的17部电梯全部停运。4月26日,记者一进入小区,就看到入口处的报栏上张贴着供电部门4月6日的一份公告:“该小区从2004年12月13日到2007年4月4日间共欠缴电费20余万元,决定从4月16日10:00开始采取停电措施,对小区内1至4号楼的17部高层电梯停止供电。”

  “我妈前几天心脏病发作,应该马上送医院的,可我们家住8楼,把老太太背下来还不定出什么事呢!我妈真要出点事,谁负责啊?”一名业主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

  据介绍,金达园小区是1999年建成的,共有4座楼,17个单元,现有353户,共1000余居民。小区内的楼,低的11层,最高的15层。

  记者采访了解到,自金达园小区建成后,已经连续更换了3个物业,前两个物业公司的服务没有得到业主认可,一些业主就以不交物业费等方式赶走了物业公司。从2004年12月起,该小区物业公司就没有给供电部门缴纳电费,这些遗留问题也没在历次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程中得到解决。

  去年6月,盛祥物业公司接手,尽管他们的服务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物业费收缴率达到88%。然而,物业公司经理乔永霞告诉记者,当公司去缴纳电费时,供电部门以没把历史欠费缴清为由不收取他们的电费。几次交涉未果,电梯停电的事情就发生了。

  家住14层的刘锡玲女士说:“我们家物业费从来没有拖欠过。凭什么让我们跟着受罪?而且缴费是前任物业公司的事,电力公司应该是谁欠钱,找谁算账。”

  欠费停电不妥 但免费“搭车”也不对

  记者随后又来到天津河西区福盛园小区,这一小区内10、11、12三栋21层楼的9部电梯也因为金宇物业公司从2005年1月起未交电梯费,而被城南供电局停止供电。

  物业和业主各执一词。物业公司称是业主缴电梯费率太低,只有40%,所以才拒缴电费。而业主称,不缴电梯费是因为电梯设置非常不合理。

  天津市还有一些高层小区,也处于电梯停电状态。据了解,越秀路街24层高的惠禧公寓,电梯已经停了有半个月之久,原因同样是物业费收缴率不高。而河西区下瓦房街34层的恒华大厦也曾停电几天,经过协调后来电,但电力公司要求物业公司缴齐所欠电费,否则会继续停电。

  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涛认为:目前,居民小区一般是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与电力部门签供电合同,用电不缴费属违约行为。

  以金达园小区为例,两任物业公司欠缴电费20余万元是事实,17部电梯一起停电是一份合同违约的事实后果。从法律上讲,部分业主已缴纳物业费不能作为小区反对供电部门停电的理由。然而从维护民生角度上看,电梯停电导致了众多居民出行不便,这样的做法欠妥,尤其是不应该因为历史欠费而拒绝收取现阶段费用。潘海涛说,物业公司可以依法起诉那些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来维护大部分人的权益。

  可记者了解到,在现实中,物业公司一般不愿意起诉,因为起诉后,往往面临着入不敷出、执行难等问题。但物业公司选择不起诉的后果,就导致了“停电”的恶性循环。

  一些专家认为,法律赋予了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业主委员会为了社团成员的利益也有起诉的权力。然而,多数情况下,当物业公司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一些业主就采取拒绝缴费的办法来对抗。这样做的后果,一是使不缴费的业主免费享受了社区的公共服务,搭了“便车”;二是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就很难开展,反过来让物业公司找到了消极服务的借口,比如不向供电局缴费。

  建设和谐社区 亟待增强调解效力

  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区已经成为我国一种新型的社区形式。如何协调社区内业主和物业公司以及公共服务商之间的矛盾,是构建和谐社区过程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朱旭峰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往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到业主对公有财产权和社区公共利益及义务如何分摊的问题,二是如何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这两个问题不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将永远成为对立的双方,和谐社区建设也将成为一句空谈。

  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业主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出有经验、有威望和有空余时间的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充当好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调和剂”。

  但业主委员会能否起到这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员会能够发挥双向调解效力。朱旭峰说,一些业主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通常只考虑向物业管理企业争取权利这一方面,而忽略了还有监督业主行为的重要职能。这两方面工作中,第一点是基础,第二点是保障,缺一不可。

  一些专家还认为,具垄断性质的强势部门在发生纠纷时,一味采取不利于百姓生活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尽管准公共服务不是免费服务,但也切莫忽视它自身所具有的公益性。(孟华 孙晶)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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