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获高票通过,我们的生活已经或即将作出相应改变,今天本报(法制晚报)推出专版聚焦“大居住问题”。
顶层平台赠与可能无效
现象:自家平台他人要用
你买的房子假设是在顶层,开发商表示顶层平台免费赠送。这时候你可千万不要相信,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种赠送的行为可能无效。
原辽宁大学教授李全富提起一则发生在沈阳的案件。一位市民刚刚购买了一套位于顶层、受赠平台的房屋,而在这位市民在平台上修建休闲区时,该楼另一住户则要在这安放一个卫星电视接收器。双方闹到法院。
危机:顶层用户接受“空头支票”
李全富指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楼顶平台属于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应为整栋楼的全体居民所共有。楼顶平台和楼道、电梯一样,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不能卖给某个业主。
动态:产权处将进行调研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产权处对此的解答是:当《物权法》实施后,是否会有住宅楼内的其他业主对顶层平台主张权利,现在很难预料,产权处将对此进行专门的调研。
据悉,如果一概而论的话,有可能在全国引起一场顶层业主与开发商或其他业主之间的诉讼浪潮。
鸽子笼能够重新安家阳台
现象:楼顶阳台禁设鸽子笼
本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鸽子笼严禁架设在居民楼的楼顶或阳台上。本市鸽友曾经联名上书质疑。
动态:改造后鸽笼可回到阳台
《物权法》规定,居民可自由使用阳台,只要不影响社会秩序或他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平教授对此的解释是:确保鸽子笼中粪便不落到大街上或其他居民的家中,就可悬挂。
展望:将按照实施细则行事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答复是:《物权法》实施细则出台后,可再评估《北京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
宠物应属于动产范畴
现象:养犬规定有悖《物权法》
宠物狗算不算是物?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原教授姬子明认为:从《物权法》看,宠物应当属于物中的动产范畴。
有市民指出,现行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与《物权法》冲突,宠物作为合法财产不应该被没收。
危机:警方应“对人不对物”
姬子明说,大部分没收情况与宠物狗的合法性是没有关系的,警方应处理主人,而不应没收合法财产宠物狗。
动态:细则出台可调整政策
市养犬协会工作人员回应,《物权法》实施细则出台后,他们拟调整相关政策,更好地保护宠物主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催生《土地使用证》
现象:房主无《土地使用证》
请问你对你房屋下面的土地有使用权吗?相信拥有房屋的人都会理直气壮地回答说“有”。那么请你拿出你房屋下面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相信北京的房主都会含糊起来,因为市国土资源局压根就没有给房主个人发过《土地使用证》。
危机:拆迁时不赔“土地款”
中国人民大学的刘飞宇教授表示:房主花钱买房的时候,承担了土地使用费,但却没有凭证证明房主对脚下的土地花了钱,而当房屋面临拆迁时,可能只对房产部分赔偿,而房主用来买土地使用权的那部分钱却没有保障。
动态:土地使用证条例拟出
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为了配合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目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购房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的有关条例。这意味着,一旦该条例出台,北京的购房人就可以拿到两个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除土地证外的一些核心信息是:购房人可以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鸽子笼也拟重回阳台,业委会将可以告物业,没上户口的宠物狗也可能不会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表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种新问题也将在审判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司法提供依据。
新法引民宅禁商争议
现象:民宅商用说法不统一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据悉,这与本市下令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有所冲突。
危机:“禁商令”已被删除
近日,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和《物权法》相冲突,“民宅禁商”的规定已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删除。
有人担心,这个口子是否会大开居民楼商用的大门,居民从此不得安生,告别宁静的居住环境?
动态:依然禁止在民宅中注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表示,目前北京市依然禁止公司在民宅中注册。
据介绍,利用住宅开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业委会将可以告物业
现象:业委会决议“自娱自乐”
2006年,顺义区一个著名别墅式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委会通过决议要赶走某物业公司。
但之后却出现了尴尬的局面:由于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以法院不受理该案件,更不会出面强制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危机:业委会与法院“割裂”
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周卫平曾质疑: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那么谁来执行业委会的决议呢?中国消费者维权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表示:全国法院都不受理业委会作为诉讼当事人而起诉或被告的案件。
动态:可以告人 不能被告
《物权法》第83条对此有了定论。
房山法院副院长张仲侠解读: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代表业主状告侵权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但由于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所以,如果以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经济责任就无法承担。
停车位投机可损公众利益
现象:车位归属权被明确
按照《物权法》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车位的归属权问题得以明确。
危机:停车难问题可能加剧
不少法律专家担心,随着住宅小区的车位允许出售,可能意味着停车位的周转性减弱,买了车位的业主可不允许其他业主在他的停车位上停车。要是部分业主在小区购买多个车位作为投资,必然导致小区停车更加困难。
动态:专家建议房产和车位配套
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未对此问题作出权威回复,期待实施细则出台后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富晓星表示,相关部门可限制一套房子一个车位,打击投机行为侵害公众利益。(作者:王洪禹 孙慧丽 转载时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