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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给人"添堵" 物权法能否破解多年困惑?
2007年04月24日 14:09 来源:法制日报


    3月20日,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新社发 黄正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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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日夜里开车回家为停车一事又大费了一番周折,所住小区早建了几年,开发商没料到中国的汽车社会来得这么快,地下车库容量太小,车一多就只好在地面开辟了更多停车位,先是占用了原来规划的运动场地,后来索性在道路旁都划上了车位。

  如此一来,本来景观优美的小区,到处是汽车,让人心里堵得慌。上下班车来车往之际,小区居民得频繁躲避车辆,险象环生之外,还要承受尾气污染。

  就这样车位还不够,物业公司又与专门经营北京市区道路停车位的公联公司合作,由前者按年月收取小区居民的停车费与后者分成,小区居民的车辆晚上则可以停在小区周边市政道路上的停车位,但业主只要每每晚到家,仍总得重复见缝插针的技术。

  物权法马上要实施了,不知物权法能否破解我多年的困惑。

  困惑之一,这喧宾夺主的物业公司(本是业主聘请的管家),擅自(部分)改变了运动场地和道路的用途,并由此获取了不菲的收益,却基本上没有为此增加人力、物力成本,而凭空多出至少百万元的收益,这本来应该是业主的收入,怎么让“管家”给拿了呢?尽管因为车多不得不改变一些场地的用途,可那却是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协商约定的单方面行为,这种处分该怎样看待?产生的巨额收益广大业主却享受不到,又该怎么办?日前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再收取小区居民的停车费,与物业公司形成顶牛之势,此做法引人注目。

  困惑之二,物业公司与公联公司合作,前者付给后者的停车费用肯定低于业主缴付给物业公司的停车费(限于夜晚占用小区周边的市政道路停车位),从中渔利,这些收益是什么性质,又该怎样处分?

  困惑之三,这公联公司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它能够随便在北京市的任何道路边上划出停车位,坐地收钱,换了我去注册个公司干这营生行不行?市政道路本来是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公共设施,却被商业化公司拿来当作营利的垄断性资源,这种做法合适吗?公联公司每年由此收了多少钱,这些钱哪里去了,是不是应该对广大市民有个清楚的交代?

  困惑之四,在公联公司规划的停车位里的车辆却不会被贴罚单,可在边上没有划出停车位的偏僻路段停车(并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你往往会收到罚单。因此,我就纳闷,是什么时候有什么法规赋予了公联公司的停车位以豁免权?交通罚款手段是否有沦为某种赚钱牟利机器的可能?(郑根岭)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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