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履行与业主签订合同时的承诺并变更规划设计,业主究竟可不可以退房?4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业主退房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
2000年6月,温州居士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敖江兴敖综合菜市场、温州宝真广告制作中心签订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开发兴敖综合菜市场扩建项目。2001年7月,三单位与温州市平阳县敖江镇居民签订《购置吉房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三十九万余元。居民王璋依约交足首付款15.7万元,余款按揭贷款支付。2001年12月,所建房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然而,王璋发现,三单位不仅把原设计的六层变更为七层,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超市、冷库、仓库、车位等等都不具备,院场也没有任何绿化。王璋认为开发商空头许诺,严重违约,于是将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变更原设计方案,必然导致房屋建筑密度、房屋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的变化,遂作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三单位不服,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单位扩建房屋并没有改变房屋面积、套型设计、位置结构,也没有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遂撤销原判,驳回王璋的诉讼请求。
王璋不服终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温州中级法院判决中的有关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判决确有错误,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由温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再审法庭上,抗诉机关提出,三单位所建房屋与双方合同订立时的承诺不符,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购房者完全有权要求退房。
王璋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五份新证据,表明三单位联合开发房屋属超范围经营,受到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王璋的律师认为,王璋与三单位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单位则强调,其改变规划设计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并且这种改变并不影响房屋的面积、质量、位置结构,也没有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王璋要求退房,完全是因为门面房跌价的原因,因而不同意退房。
法庭没有当庭判决。(李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