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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权法撑腰 北京一小区业委会追讨停车费收益
2007年04月09日 14:32 来源:北京青年报


    3月20日,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新社发 黄正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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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回龙观龙锦苑二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谈判,要求讨回小区内停车费的收益,这已经是双方近期的第二次面对面接触。虽然距离《物权法》正式施行还有半年时间,但“有《物权法》撑腰”的观念已被很多业主接受,部分人甚至开始采取行动。为了追讨会包括停车费在内的一系列权益,目前回龙观的龙泽苑、龙腾苑、龙禧苑、流星花园、和谐家园等小区都加快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步伐。

  昨天下午,就停车费收益的归属问题,龙锦苑二区业主委员会和部分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负责人坐在了谈判桌两边。业主委员会主任晋岩伟告诉记者,自从业委会去年底成立那天起,讨回停车费收益就是第一批要申诉的权益之一。但对于昨天下午的阶段性谈判结果,晋岩伟表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暂不公布。

  据了解,龙锦苑二区自2005年入住以来,物业就采取出租的形式,以1600元/年的价格将地面停车位租给业主。“小区里有220个车位,”晋岩伟掐着指头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全部出租,物业公司每年就收入35.2万元,除去物业的管理成本,还剩20多万元盈余,我们要求今后这笔收益归小区740多位业主共有。”

  即将施行的《物权法》当然是业委会理直气壮的原因,但即使没有《物权法》,晋岩伟也从现行法规中为业委会的行为找到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昨天在龙锦苑二区内,记者询问了几位业主,无论开车还是不开车,他们都表示支持业委会的行动。“停车位是属于业主的,其取得的收益当然也该归我们。”一位不开车的年轻业主说,但她认为讨回停车费“应该很难吧”。

  记者发现,龙锦苑二区的伸张权益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回龙观其他小区业主的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回龙观20多个小区中,目前只有三四个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因此,成立业委会成了其他小区的当务之急,在龙泽苑的业主论坛上,已经有帖子号召成立业主联络组,以便为业委会筹备会“热身”。

  《物权法》相关规定

  即将从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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