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部门把本应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自行车库违法确权给开发商改成汽车停车场出售给第三人,损害了我们业主的利益!”顺景大厦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市国土房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涉案物业的房地产证。一审法院驳回了业委会的起诉,理由是:业委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昨日,本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该业委会在一审诉状中称,位于越秀区寺右二横路的顺景大厦的地下两层停车位本在规划中包括了不少于600平方米的自行车库,地下停车库包括所有公共通道在内,都是由全体业主分摊其面积及成本;101号铺在大厦建成后曾经是业主的公共活动室,本属于业主共同所有。2006年3月,业主们获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将上述车位及房产确权给开发商恒城公司,恒城公司又将其对外出售给另一公司。
法院一审后,以业委会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起诉。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业委会:为业主利益诉讼无越权限
昨日庭上,业委会方面提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不能单纯看成是其本身的行为,而是代表全体业主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包括所取得的权利和所承受的义务,因此就本案而言,顺景大厦业主与被诉行政颁证行为当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外,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除行政法规列明的职责之外,还有权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并不是只能就物业管理事项提起诉讼,本案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为全体业主的利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超越法定权限。
国土房管局代表则答辩称,根据规定车位不划入商品房公摊面积,业主对独立出售的面积没有权利。开发商指责业主反复上诉是“感情用事、无理取闹”,其称,车位是独立空间,目前广州存在大量地下停车场,绝大部分归开发商出售出租。“规划包含有600多平方米的自行车库,不等于免费给业主,更不等于属于业主,根本谈不上影响了业主利益!业主有需要也可以在有空余车位的条件下租用车位。”
“按照开发商的说法,把他家房子卖了再租给他对他的利益也无影响了!”业委会代理律师说,国土局为开发商确权把自行车库改成车库转让,而车库收益本该归业主所有,这就是实际影响。本案将择日宣判。(毕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