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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若经营好 “零物业费”有可能实现
2007年04月04日 15:26 来源:北京晚报


    3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自动续期,业主有权更换物业、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黄正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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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电梯轿箱广告1年800元,一般一个小区都有十几部电梯,这一年就是上万块……随着物权法在两会上通过,小区公共区域产权归属问题尘埃落定,这些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如何分配成为业主关注的热点。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冲抵物业费,经营得好,“零物业费”是有可能的。

  公共部位商机多

  据北京市首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封波介绍,公共场所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于人防工程临时停车位,广告收益、公共部位商业等,比如华远·盈都大厦把人防工程车位出租给沃尔玛每年80万元;电梯、楼体广告每年进项20万元左右;在大堂设了一个咖啡吧1个月6000元;再加上一些临时的展览、展示,一年100多万元没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小区都这么“生财有道”,目前,一般小区的主要公共部位经营收入从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能达到6位数相当不容易。

  “零物业费”有望实现

  据市介绍,“业全分配”已在本市华远的项目上试行。据介绍,2003年,华远“业权”研究成果经过北京市小区办的认可,批准在华远·尚都国际中心、华远·盈都大厦这两个写字楼、商务公寓综合项目试行。

  这两个项目入住前,华远地产与业主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提出:项目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的收益全部属于业主,“业权”收益在一年后结算分配,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据了解,2005年两项目首年入住,两个项目的广告经营、场地租赁等“业权”收入达到了115万元;2006年,业权收益和物业费结余共计437万元,根据“业权分配”原则,这两个项目的业主在2007年需要缴纳的物业费要比往年减免很多。

  有过实践经验的首旅酒店物业公司的封波说,如果经营管理得当,“业权”经营收入会逐年增加,“物业费为零”完全可以实现。

  业主公约是“零物业费”关键

  小区公共部位有了收入,冲抵物业费是件好事,但也有业主不同意这么做,认为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所得应该直接分红。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士是因为担心物业服务质量下降。“如果把公共区域经营所得直接冲抵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收费不上来的担心,服务质量或许更加差。”

  对于公用部位经营收益分配,在网上争论得十分激烈。目前,正在网上公示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这一规定,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说,这个规定只是示范、引导作用,不是强制执行。一些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讨论“业权收益”分配的方法还为时尚早。第一,完全通过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主要来进行物业项目“业权收益”的分配是不现实的,还需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法律、法规来引导、推广。第二,“公共部位的业权界定”分歧还很大,以前业主没这方面意识不计较,以后有这方面意识了,公共部位能不能有收益单说,可能还会有许多纠纷。但不管如何,随着10月1日物权法的实施,公共部位业权收益分配问题将成为购房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要面对的热点问题。  

  链接

  物权法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有:

  一,住宅建筑内的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享有规划权、监管权,比如使用方式不得给建筑物造成损失,不得影响防空使用等,业主享有日常使用权,包括车位使用权或出租受益权,民用过程中的秩序地维护和管理权。

  二,物业管理用房,业主享有共有权,可以供物业公司使用,使用的面积、是否需要物业公司支付租金,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三,小区绿地、道路,业主享有共有权,道路及小区内空地形成的车位由小区业主共有。

  四,楼顶、电梯间、走廊、走道、小区院墙等,业主有权决定如何使用,比如是否准许发布广告等,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

  五,建筑物外墙,小区业主共有。在这些公共部位使用权中,购房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李海霞)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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