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将在小区电梯里发布广告的部分广告费给了业委会,结果招来物业公司的不满,将电梯广告全部拆除。为此,广告公司将北京中协物业公司和大雄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余元。昨天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广告公司称:“2006年4月,北京融众广告公司与北京中协物业公司、大雄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电梯媒体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占用位于亦庄的大雄城市花园小区的30部电梯安置、发布120块镜框广告。3年的合同期,每半年支付15000元……”由于合同中将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统称为甲方,所以付费时广告公司也不知道该把钱付给物业公司还是业委会,于是融众广告公司将第一笔广告款给了物业公司,第二笔钱给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结果物业公司得知广告公司把广告费交给业委会后,于2006年12月初竟然把融众公司在小区电梯里做的广告全给拆除了。“我们要求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赔偿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403200元。”广告公司的总经理说。
“这事是物业公司造成的,我们没过错。而且我们认为,广告款就是应该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物业公司一方则提出反诉,“我们受了业主委员会和广告公司的欺诈,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的合同,我们要求法院把合同撤销!”鉴于物业公司提出反诉,法官宣布休庭另行开庭。
据悉,按照今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小区楼宇(楼顶、外立面、大堂、电梯厅、电梯内等)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那么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出现的小区电梯广告费纠纷是否可以参照《物权法》,还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