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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选聘物管做法超前? 业主不专业也有权作主
2007年04月03日 15:06 来源:深圳商报

  备受市民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重新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最近三周以来,市人大正在就该“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在讨论中,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权成为热议的焦点。有业主代表认为,根据已实施三年多的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物业管理的选聘权应该归还给物权业主。然而,以物业公司为代表的反对意见却认为,“由业主选聘物管的做法,目前看来有些超前”。理由有二,一是业主不是专家,恐怕很难找到符合业主利益的公司。二是如果由业主自我管理,一旦遇到业主委员会别有用心,有可能会对业主利益造成损害。总之一句话,不够专业的业主暂时不具备当家作主的能力。

  这些振振有辞的反对意见,看似站在业主利益的立场上,但稍加推敲就会发现这些论调根本站不住脚,完全将物管选聘权问题本末倒置。在物业管理的问题上,什么才是“本”?,“本”就是谁是物业主人的问题。物业究竟是谁的物业,是业主的物业,还是物业公司的物业?这个问题是不言而喻的,业主才是物业的主人,物业公司只是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商。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业主作为服务的采购商,其最基本的权益就是对服务提供商的自由选择权。以业主不专业为理由,想推翻业主的物管选聘权,就好象以顾客不懂电视机的原理,来质疑顾客有没有选购电视机的权力一样荒唐可笑。

  更何况,业主究竟专业与否,并不是由物业公司们说了算。物业管理的成本分析、费用制定,确实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但这道专业门槛并不是不可逾越的,完全可以由信息透明的成本公开、市场平均水平比较、政府或专业咨询机构指导等多种途径来解决。

  说业主们不专业,物业公司担心的无非是业主会拼命压低物业管理费。而事实上,从整体上看,大多数的业主们都认可优质优价的道理,即在市场经济中只有用更高的价格才能购买到更好的服务。2005年底有一个最有说服力的案例,万科的四季花城过去物管费是八角钱一平方米,随着各项成本的提高,这一收费标准明显难以支持优质的物业服务。万科物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了调整价格的要求,并挨家挨户请业主投票,结果80%的业主投票赞成支持提价。这说明,有优质的服务为基础,大多数业主完全会以理性对价格作出符合市场规律的选择。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大多数的小区物管都是发展商利用先入为主的强势地位将“物业管理”与物业本身捆绑销售。明确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选择权,这正是我们的物业管理条例最需要修改的一条。(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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