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有力地保障了业主权益。然而,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冲突依旧不断。这不,因原规划的喷泉广场变成了高楼,小区规划多处发生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丽清苑阳光小区的业主在与开发商进行了长达两年的“扯皮”后,将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告上法庭,状告规划局不作为。近期,该案开庭审理。
2002年12月,内蒙古工业大学退休教师老王与呼和浩特丽苑阳光城售楼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阳光城丽清苑1号楼的一处房产。
买房时,售楼人员提供的宣传材料引起了老王的格外关注。宣传材料上承诺,在丽清苑1号楼前,是一片宽阔的半圆形喷泉广场,广场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绿化率达到41%。
但收房时,老王发现,根本没有所谓的喷泉广场。在此后两年的时间中,广场的样子离宣传材料的承诺越来越远。2005年年初,老王和其他许多业主一起向开发商提出了质疑,可他们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不久后,三栋小高层住宅楼(即丽苑阳光城三期工程)在开发商承诺的广场上拔地而起,业主们盼望的喷泉广场彻底成了泡影。
随后,居民将喷泉广场规划变更一事投诉至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在自治区消协的协调下,开发商立元集团作出解释:在丽苑阳光城的建设中,政府的用地和建设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包括:严格限制别墅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要求多建小高层住宅,节约城市用地。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立元集团废止了修建别墅的计划,与别墅一起设计的喷泉广场也相应发生了变更。当时,建设小高层的工程规划按程序上报了政府部门,并经过审批。2003年春季变更之时,将沙盘上的楼座布局改成了小高层,并在小区内树立了广告牌告知购房户。
这样的答复并不能让业主们满意。“小高层规划是在2003年12月获批的,只批了一栋,现在却盖了三栋。”
此后,业主与开发商因规划问题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业主多次向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反映小区的规划变更问题。
业主们认为,是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导致了立元集团的违法建设行为,侵害了居民的公共居住环境相邻权,使4000名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质量受到了严重破坏。
2004年,立元集团开始建设丽苑阳光城第三期工程,根据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给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楼盘的占地面积为7792.02平方米,而已经竣工楼盘的位置、楼层都与规划不符,并且超出规划占地面积596.39平方米。从2005年开始,业主就向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反映民,并要求对立元集团的这些问题作出处罚,但规划局至今也未履行法定职责。
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的代理人认为,该局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2005年6月,规划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立元集团的建设行为与规划审批不符,于是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到2006年6月,规划监察部门共9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且对其采取了强制停工措施,但是施工单位仍然强行施工。丽苑阳光城第三期工程现有状况已经违反规划要求,规划局一直在积极处理中,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该案目前还在审理中,本报将作追踪报道。(李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