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购房者唐女士因为开发商变更房屋设计、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将开发商诉至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赔偿12万元损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4年3月23日,唐女士与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这家公司开发的南宁市东葛路嘉和自由空间小区一套房子。唐女士诉称,根据合同所附平面图,两间卧室均有一个宽宽的落地窗。可是2005年1月29日交房时,她发现原设计中的两个落地窗,一个被完全封死,另一个则改成了一个防火门和一个防火窗。
唐女士认为,开发商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给她,变更了房屋设计,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使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因此,唐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她12万元损失。
唐女士的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说,开发商变更设计给唐女士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计算的:一是额外电费支出。由于玻璃窗改为水泥墙,影响了房屋的通风、采光,常年要开灯、开空调,唐女士为此要额外支付电费及设备费用;二是唐女士为购房多支出的房款。房屋变更设计前后的市场价值是不一样的,此差价即为唐女士多支出的房款。
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说,开发商中途变更房屋设计得到了规划部门的批准。为了完善施工设计、提高防火能力,开发商决定将原设计中的两个落地窗取消,进行封墙和改装,并于2004年4月15日将修改报告通知唐女士,但她在15天之内没有答复是否退房。因此,开发商认为她认可这个修改方案。开发商的代理律师还表示,开发商对房屋设计进行修改,虽然可能影响购房者的通风、采光等,但修改后的房屋增强了防火能力、提高了安全性,所以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当天,另一名购房者谢坤也因同一开发商变更同一楼盘的房屋设计,将开发商诉至法庭,索赔数额同样是12万元。青秀区人民法院将对这两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择日宣判。(杜健 张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