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间,我被迫每4天就要买次电!”为此,业主赵先生将物业公司和华北电网北京电力公司诉至法院。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业主赵先生诉称,自己因不满物业服务,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和供暖费。之后,物业就开始每次只向自己出售50度电。2003年10月至2006年10月间,赵先生共买了274次电,平均4天一次。
赵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剥夺了其有偿购买国家供电部门提供电力的电力权、使用权、生活权,故诉至法院,索赔9500余元。
“是他自己自愿购买50度电的,根本不存在限购电的事实。”法庭上,物业公司坚决否认此事。
电力公司则表示,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和管理关系。(付中 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