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5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房主周某委托中介公司卖房,之后又反悔。于是,中介公司将周某告上法院,索赔3万元违约金。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行为违法,双方合同无效,周某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据悉,2005年12月,周某委托北京顺益兴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出售名下的一套住房。周某希望卖60万元,多卖的钱归中介公司所有,抵作中介费。然而等中介找到了买家后,周某又不同意卖房。于是在去年4月,顺益兴联行公司以周某拒绝出售房屋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周某解除《售房委托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驳回了顺益兴联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经纪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非法赚取差价。根据顺益兴联行公司自述,其赚取的中间差价高达13.35万余元,显然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规定,其行为扰乱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据此,二中院判决顺益兴联行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无效,驳回了该公司要求追究周某违约责任的要求。(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