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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机制欠缺 仅曝光开发商的劣迹无异于纵容

2006年12月27日 15:43

    自从中国开始实行商品房制度以来,伴随着房屋销售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足够的惩罚力度。 中新社发 鲁谷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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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光——现今社会对违法行为惩罚最常用的手段,目的是让违法者的行为遭世人的唾弃,并警示后人对遭曝光的人和事加以戒备。最常见的就是电视上每天曝光各种骗术,但是无论你曝光得如何彻底,总是有人会再上当受骗。

  26日,北京市建委又向社会曝光了11家因没有预售证就卖房、已经抵押了而再次销售、公布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等原因涉嫌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是北京市第二次集中曝光开发商违规销售行为。今年8月份,万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房地产企业因违规销售行为被北京市建委曝光。然而,曝光的收效有多少,我们并不清楚。

  自从中国开始实行商品房制度以来,伴随着房屋销售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虚假广告满天飞、面积缩水现象比比皆是、偷工减料已成行规、物业纠纷更是每天见诸报端。

  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足够的惩罚力度。如果对违法行为加以重刑,势必会收到不错的效果。但是,对于这次曝光的11家开发商,处罚仅仅是形式化的限期整改。有专家认为,这样的惩罚力度过轻,有关部门有“护短儿”的嫌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来说,购买这样房子的消费者,虽然不能获得“假一罚十”的赔偿,但至少应该“假一罚二”。

  为何花费了高昂购置费用的消费者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的观点是,这主要是由于牵扯到房屋交易的纠纷涉案金额较大、官司时间较长,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在法律上只能参照《建筑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法律,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同时作为房屋交易的主管部门,建委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

  “苏丹红”、“多宝鱼”、“PVC保鲜膜”等等事件,食品安全部门一纸命令就让这些企业在京城市场上绝迹,为何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没有能够治本的手段呢?吃住全是关乎民生的根本领域,“退出机制”、“高额罚款”早应该引入到房屋销售中来。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作者:赖大臣)


 
编辑:席梦婷】
:::相 关 报 道:::
·无证售房、不按规网上认购 北京11家房企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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