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行政诉讼、农村土地征收或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等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应当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福建省高级法院日前出台有关意见,对加强行政争议协调解决作出了明确规定。
福建省高级法院副院长何鸣说:“根据这一意见,福建省各级法院将着力构建‘全面、全程、全员’的诉讼调解体系,在行政争议案件中,法院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积极主动采用协调方式解决争议,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意见,福建各级法院要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沟通、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组织协调行政诉讼当事双方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基础上通过撤诉或其他方式结案,维护社会稳定。
意见要求,对社会影响大、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案件,福建各级法院要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群体性行政诉讼,因农村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诉讼,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行政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因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依法判决不利于彻底解决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确有困难及其他更适宜协调方式处理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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