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集资房超标按10%缴纳地价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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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委:集资房超标按10%缴纳地价款
2009年02月03日 11:25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市建委、市住改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要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缴纳地价款。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其中住房未达标职工如果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必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按照要求,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缴纳地价款。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记者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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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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