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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宅商用”引争议 市民观点不同两派对立
2007年03月27日 15:14 来源:北京晚报

  尽管即将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删除征集意见稿中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但民宅要想商用,并不会那么简单,甚至有人预言:对“民宅商用”不应抱太大希望。

  “民宅商用”风声乍起

  因为民宅办公司扰民严重、商住公寓变相哄抬房价等原因,去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下发第14号文件,这个被称为“民宅禁商”令的规定对二手房市场影响很大,半年来,二手房市场上出现了大户型住宅、公寓空置率上升,租金下滑,甚至抛售的现象。

  近日,北京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表示,为避免与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冲突,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终出台时,将删除征集意见稿中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一时间,“住宅禁商被废止”风声乍起。但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去年6月19日下发的14号文件仍在执行,也就是说,“住宅禁商”并未废止。

  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副总胡景晖认为,只要北京市工商局下发的“民宅禁商令”不解除、不修改,“住宅商用”难成为现实。

  市民观点两派对立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民宅禁商”是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收益权的干预。那么,工商部门是否应该对“民宅禁商”进行修改呢?建外SOHO的业主尚先生说:“民宅禁商不能一刀切,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自由决定。如果使用人不给他人带来卫生、噪音、安全等隐患,又经过邻居同意,就应该可以注册办公。比如一些个人画室、网上商店等。”

  而阳光丽景的林先生则坚决反对解除“民宅禁商”。他说:“《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物权法》不能滥用,即使你有所有权,也不能没有限制,如果没有限制,那‘黑车’也可以合法化了,因为车主有使用、收益权。”

  “民宅商用”戏不大

  我爱我家经纪公司副总胡景晖认为,人们对“民宅商用”不应抱太大希望。第一,工商部门如果允许民宅注册办公,肯定会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第二,如果工商部门不限制,也会受“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的限制。目前,怎样确定是否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全体业主的范围如何定,如何算征得了业主同意等问题还没有确定。但可以确定的是,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物权法》的通过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删除“民宅禁商”,不代表住宅可以商用,还需要更详尽的司法解释和更多的司法实践。

  对于“民宅禁商”的未来,也有业内人士判断,今后,在居住小区里办公注册,肯定没戏,但对于住宅立项的商用公寓,有希望开口子。

  另据记者了解,现在市场上,住宅立项的商住公寓销售得都不错。(李海霞)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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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观察:删除“住宅禁商”不等于“住宅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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