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还有就是,孙先生是经过相关行政手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已取得了本案所涉房产的所有权,他对名下财产的处分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案件中涉及的这套经适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上市交易的,而并非绝对禁止,所以买卖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孙先生坚持认为双方买卖合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在房屋过户前,将房屋以原价回售予政府,否则难以体现其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合同的履行予以限制,而不应由司法机关在合同效力的层面上予以禁止。
因此,孙先生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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