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理涉及经适房诈骗案 走捷径意味掉陷阱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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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审理涉及经适房诈骗案 走捷径意味掉陷阱 (2)
2010年04月16日 16:39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典型案例

  中介公司被骗 “连累”客户受害

  王某是天通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法人代表。他通过经纪公司的员工认识了一个自称在某建委工作的人,该人称能从开发商手里购买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

  于是,王某就让房地产经纪公司对外发布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信息,谎称开发商因为销售经济适用房没有利润,所以预留了一批。

  客户若要买房,先向公司交3万元定金,经纪公司收取每平米100-200元的中介费,并承诺保证两个月内就可以与客户签合同。

  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间,王某的经纪公司先后与30多人签订委托代理购买天通苑经济适用房协议,并收取定金、手续费等共计120余万元。

  后查明,王某所说能帮助从开发商手里购买经适房的人根本不是建委的工作人员,最终王某也联系不上该人了。

  很多被害人感觉,有经纪公司做“后盾”不会受骗,而事实正是经纪公司骗了他们。

  手段四

  拿“拆迁”说事

  自租房屋做“道具” 诈骗手段翻新

  2006年,市建委对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做了政策性调整,经济适用房暂停上市销售。这之后的经济适用房主要供应对象就是拆迁户。

  紧随该政策出台,诈骗理由也翻新。昌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犯罪分子拿拆迁户手中的经济适用房“说事”,编造能帮被害人买拆迁户经济适用房直接更名的谎言,骗取钱财。

  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犯罪分子甚至专门租毛坯房给部分买房人交钥匙、与买房人签订办理房产证的委托手续,承诺很快就能办理好房产证等。

  特别提示

  购买经适房 不能走捷径

  8名被告人中,有3名具有房地产公司工作的经历和背景,他们熟悉国家有关房市政策,了解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购买程序,为实施经济适用房相关犯罪提供了客观掩护和便利条件。

  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大多不符合购买条件。

  部分受害人在获知被告人“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后,积极介绍给亲戚朋友,并在被告人所提的费用上再次提高价格,意图赚取差价,帮助被告人宣传、担保,从而导致被害人数的增多和被害人损失的扩大。

  检察官提示,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有严格限制,不可能出现房号买卖的事,因此想走“捷径”就很有可能上当受骗。

  此外, 在与中介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应该提高警惕,认真审查对方资质,不做违规的事。(杨京瑞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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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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