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完不管、缺乏惩处的骗购行为
利益驱动若有严格的惩处措施来警戒,则未必能成为现实。而骗购经适房铤而走险的另一原因,恰恰就在于骗购经适房是一件风险极低的事情。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在3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多位受访的深圳市民认为,这种规定下瞒报、假报、转移财产来获取经适房的行为违法风险极低。对于骗取行为,应当让其切实感受到处罚之痛。
对比之下,紧邻深圳的香港隐瞒财产骗取公屋(廉租房)的代价十分高昂,如果申报有虚假情况,会受到很严厉的惩处,而且终身进入信用“黑名单”,还会被公之于众。
朱亚鹏分析说,我国的经适房政策缺乏足够的纠错和问责机制,“当前对骗购经适房行为的处理程度实际上还不能与骗领行为匹配,也无法遏阻在新的经适房分配中出现类似问题。对于‘骗资格’的惩处仍然存在法律真空,我国经济适用房实施过程中出现骗购、腐败等种种乱象,与惩处力度不够有着直接的关系。”
公共福利的不公平分配
暴利驱动着部分人千方百计获取经适房居住权,但这并不是对经适房政策的唯一诟病。即便是没有任何虚报瞒报事件的发生,经适房本身也部分潜藏公共福利变相私有化的特征。用纳税人的钱建设的公共福利住房,最终变成部分人的私产,即便他们生活改善也不用退还这一公共福利,这是引发民众不满的另一原因。
“在深圳这座遍布奇迹的城市里,四五年时间内挣钱买到豪车也不算什么”,已经在深圳市罗湖区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将近5年的陈女士说,“但是如果业主真的这么有本事,那么挣了钱就应该把经适房还给政府,用于安置其他需要经适房的穷人,而不是买好车然后又霸占着经适房。经适房是公共福利资源,这样做道德吗?”
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规定限制经济适用房业主买车,不能永远不让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致富。不能仅因为其购房后买车就让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深圳市住建局住房改革与发展处副处长李颖坦承,对已经购买了经适房的业主,其未来几年的经济变化情况,及经济改善后是否需要退出住房、能否买车等问题,目前暂无具体规定。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国世平告诉本刊记者,经适房这一方面规定的缺失,无疑是市场经济下不公平的表现。一边是纳税人的钱建立起来的公共福利房,一边是高出数倍的市场价格,即便所有住进去的业主都符合资格、没有猫腻,其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也远远高于没有获得经适房的许多人。一旦将经适房出售,这些业主的收益就更大,这样的政策有多少公平性,实在值得质疑。
“叫停经适房,多建廉租房”?
面对经适房丑闻频出的问题,民众不断呼吁要在资格审查方面加强监管,尤其是要增加透明度,让资格审查、摇号等过程晒在网络和媒体的“阳光“下,同时借鉴香港等地经验,完善纠错和问责机制。
同时,也有多位受访专家指出,从长远角度考虑,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重心应倾向廉租房,建立健全廉租房供应、退出机制,逐步地、有计划地、有制度地来收缩经济适用房的供给。
宋丁对本刊记者说,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摒弃保障性住房以售为主的形式,改为“以租代售”。“现在,香港50%的居民都住在公租房中,新加坡大部分居民也是如此。不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少建经济适用房,多建政府拥有产权的廉租房,这样将更有利于兼顾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效率与公平。”
这一建议的主要动力在于,廉租房的产权归属政府,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买卖,对寻租者的诱惑力不高,而且可以不断更换住户,保证居住在廉租房内的均是中低收入者,有助平息社会对经适房的不满和质疑之声。
宋丁认为,廉租房的居住条件不如经适房,而且不能进入市场流通,没有投资吸引力,权力寻租的腐败吸引力不大,政府应当引导“住有所居”的概念,大力推出廉租房,“对于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人,应该让他们住进廉租房,直至他们有能力购买商品房为止;一旦住户生活改善、财产收入超过一定程度,就可以腾出房子给其他低收入者居住。”
廉租房的另一个好处是便于监管,违法成本高。国世平说,“一旦发现在廉租房居住的居民收入水平不符合廉租房的居住条件,政府就可以强制他们搬出去,这在产权归属私人的经适房中是没法实现的。”(记者詹奕嘉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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