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广建廉租房
◆安纯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基础框架还没有真正确立,中长期发展目标还不够明确,相应的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还不健全。
目前廉租住房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这两种保障方式都要以可租赁房源作为依托,但目前多数城市受到房源问题的制约。一方面市场上可供租赁的房源不足。由于城市老区、旧房改造使小户型、低价位出租房屋日益减少,获得租金补贴的困难家庭往往难以从市场上租到合适的住房;另一方面政府拥有廉租房源不足。目前,政府建造廉租住房,既有筹措资金的困难,又有土地征用、部门审批等问题,还有一些政策性限制。
政府的保障方式和措施也不完善。一方面是租金补贴的保障不到位。租金补贴水平相对较低,一般仅相当于市场平均租金的50%左右,低收入家庭用获得的补贴加上自身的有限支出,只能租赁“城中村”或偏远市郊的简陋住房,居住条件普遍较差,因此,很多被保障对象不愿意接受租金补贴方式,而要求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另一方面实物配租保障面临诸多困难。实物配租需要政府建设或购买大量廉租住房,配租后在物业管理、租金收取等方面比较困难,造成廉租房源不能持续有效利用。
此外,廉租住房政策不稳定,不配套,国家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缺乏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指导,一些政策设计变化较快。比如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扩面的界限不明确。廉租住房工作机构也不健全,很多城市还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机构,不少地方廉租房工作在履行目标责任、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等方面的事权责任不够明确、统一。
因此,政府应针对不同的住房困难人群,在城市交通方便的适当地带,建造一批不同面积的廉租公寓。同时,研究建立政策性租赁住房投融资机构,加大国家直接投资建房力度,尤其在中西部困难地区建设和运营一批租赁住房,由中央政府向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定向发债,筹集长期、稳定、低成本资金。允许各地探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基金,接受房地产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赠。
政府应逐步提高租金补贴保障水平,发展小户型住房租赁市场和完善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孤残等特殊群体和特别困难低保家庭,尽量直接提供实物配租住房。鼓励各地创新保障方式,包括对实物配租住房实行担保制等,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时,结合棚户区改造,将危改政策与廉租住房政策协调起来。
加强建设、房管、民政及相关部门的合作,尽快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算办法和标准,掌握相关基础数据。加强对社会空置房源的摸底调查,建立租赁房源信息库。理顺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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