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
购房人要求整改
开发商要求解约
这样的房子让周先生夫妇十分气愤,于是他们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周先生夫妇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将具有齐全证明文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使用,也就是说,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是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之一。
根据上述事实证明,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因违约导致房屋无法交付使用的违约责任,对违约的地方进行返工、修理、更换或予以相应赔偿,并对因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开发商却认为,自己按期交付了房屋,但是周先生夫妇逾期收房,已经构成违约。开发商称,自己已经向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故周先生夫妇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支持
约定之后应履行 房屋装修要重做
法院认为,周先生夫妇与该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周先生夫妇提供的竣工图纸,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的外窗玻璃及纱窗、踢脚、户门与房屋竣工图中标明的外窗、纱窗、踢脚及户门的规格型号、颜色、做法不符,所以开发商应将上述部分进行重做。
宣传资料是合同内容 园林没古树属违约
法院还认为,开发商在楼书及宣传广告中宣称该小区有古树10余种、近200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当同时符合“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两个条件时,即视为要约。
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古树的相关约定具体、明确,且可以对原告与其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故被告属于违约。因双方未约定具体违约条款,故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由法院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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