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忠说:“在2010年2月1日‘地王’被没收保证金以前,大龙地产对于其控股子公司违约未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事项,对此违约行为,大龙地产心知肚明,但大龙地产直到保证金被没收这一重大利空出现时,才第一次披露。”这属于第三次“不及时”。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误导
张远忠说,大龙地产在去年11月21日发布的公告中,给投资者的印象是: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具有履约能力。
事实上,大龙地产去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14.37亿元,总资产只有29.41亿,期末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仅有9934万元。这样的一个公司,其旗下子公司根本无力支付天价的50.5亿元。据张远忠介绍,对此“蛇吞象”现象,有媒体曾表示过怀疑。但大龙地产新闻发言人很快作出回应称,在此地块开出之前,公司就已经作了详细的考察和价值评估。
不仅如此,今年1月22日,大龙地产控股子公司被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在北京拿地,1月25日大龙地产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将于近期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地价款,以恢复控股子公司在北京拿地资格。同时高调表态:控股子公司目前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此次暂停在北京拿地,对公司经营无实质性影响。
张远忠说:“问题是,从1月25日的披露离保证金被没收只有7天时间,大龙地产理应知道要筹措这么大一笔资金的难度,而且他们也不是不知道违约的后果。”
“从成为‘地王’之后时表示的,公司成功竞得该土地使用权,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的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保障,到向社会公开表态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暂停拿地资格对公司无实质性影响,直到最后不得不公告说有关部门没收了保证金。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一直不断地误导投资者。”张远忠向记者分析说。
张远忠说,基于上述的分析,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在适当期限内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作出误导陈述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证监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责令其改正。(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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