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惹争议: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由谁补偿(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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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拆迁条例惹争议: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由谁补偿(2)
2010年02月08日 10:41 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姜明安表示,讨论稿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含糊,并且把公共利益的界定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当时官方表示这是考虑到开发和地方建设的需要,但遭到了与会的学者们的强烈反对。后来公布出来的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

  “通过几次座谈,国务院法制办的立场还是与专家学者们靠近了。”姜明安说。但他直言,由于拆迁条例涉及的部门太广,利益太庞大,派系的纠结太深,立法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毕竟很多地方的GDP还是靠房地产拉动的。

  一位接近建设部的官员则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其实应该考虑地方政府的感受,因为毕竟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伤害到小部分人的利益,但不能因为这小部分人利益绑架了大部分人的公共利益,这样损失未免大了点。

  “毕竟一个漂亮、规划有序的城市,最终享福的还是百姓。”这位官员如是说。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里面牵涉到了多方面的部门博弈。在国外诸如此类的都是由法院来裁定,但这前提必须是透明、公正和公平。

  “但地方省一级法院,毕竟还是归属地方管辖,肯定到时候会出现行政干预,所以未必适合。”李曙光认为,理论上这是一个公共决策,但某种程度上必须有民主来监督,这个承担责任更为重要,找出一个最终的承载体才是关键。

  他呼吁,要建立一个与利益隔绝的防火墙,由一个中立的部门来正确地进行监督,做到公平、公开和透明以及不侵占公民应有的权利。

  北大法学院院长助理王锡锌表示,这毕竟是一个进步,把《物权法》一直无法界定的公共利益明确了,有总比没有好,现在就看很小的东西能否推动很大的改革进程。但他认为,这次的意见稿还是有点“粗线条”感觉。

  谁来补偿,如何补偿

  谁来补偿,如何补偿,也是此次拆迁条例修改中备受关注的焦点。

  《征求意见稿》用了16条条文,力图细化拆迁补偿中的各个环节,包括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的标准、评估机构的选定、补偿协议的签订、政府的强拆权以及被征收人的申诉途径等。其中,关于“补偿标准”和“强拆权”的新思路最受关注。

  草案规定了三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两者相结合。货币补偿的标准则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价格。该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生效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这也是在研讨会上争论最为激烈的一条。

  姜明安透露,在2月4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官员与他单独交换了意见。双方就几个争议最热的焦点进行了交换意见,如搬迁的时间、内容、条件以及补偿的金额、标准和方式,也包括谁来判定的问题。

  他认为,新的条例必须对委托单位进行严格的界定,是否符合条件、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有无利害关系。招投标必须公正,其中的利润和利益如何有效的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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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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