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不究既往(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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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称政府与住户共有经适房产权不究既往(2)
2010年02月05日 09:0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一,“共有”目前只是我们的建议,目的是打压经济适用房投机的空间。第二,即便“共有产权”最后入法,也不会涉及既往,已经买了经适房的也犯不着睡不着觉,现在只是讨论的过程。

  2 房价涨后政府将分享利润

  新京报:目前讨论的“共有产权”,是如何计算的?

  申卫星:“共有产权”首先对经适房价格没有影响,目前的经适房房价已经是建安费用。“共有产权”的模式下,如果被保障对象买了这个房子,那他的比例就是“建安费用/(建安费用+土地出让金)”,通过这种方式来共享产权。

  将来房地产价格上涨,你就只能获得建安费用比例的利润,而土地费用比例的获利由政府拿走了。这样,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意义就不大了。

  在这个背景下,放宽经济适用房的受益面就没有这个问题。当然“共有产权”后,政府不会到你家去住,也不会替你缴纳费用,只是一个按比例将来分配利润的问题。

  3 出多少钱获得多少所有权

  新京报:“共有产权”如何与物权法协调呢?

  申卫星:我们也在想这个问题。对于“共有”的责任,物权法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

  理论基础是可以的,首先是权利与义务的相一致。你出多少钱就获得多少所有权,你没有出全价,所以买了这个房子就不一定像过去那样在五年之后拥有完全产权,但是你还是有获利空间的。

  再有一个,按照一定比例的产权,不仅节制投机,还有一个好处,比如有50万就买了300万的房子,如果按照这个比例,将来获利的空间虽小,但是依然获得了利润,这也是共享改革成果。

  4 政府投票权可授权给住户

  新京报:一些副作用怎么消除呢?比如侵权了怎么分配责任?物业费是不是要按比例来缴纳?

  申卫星:比如发生“高空抛物”,有人被高空投下来的东西砸到了,但是无法确定是楼上哪个窗户扔下的东西,那责任人就是这个楼的使用人,而不是产权所有人。虽然政府是共有人,但是并不使用住房,所以不会承担责任。

  对于物业费,不管个人购买经适房出了多大比例的资金,政府虽然也是共有人,但是并没有住过一天,而个人拥有全部使用权,所以物业费也应该由个人来承担。

  新京报:物业管理投票时,政府作为共有人要参与吗?

  申卫星:我觉得政府在出让时,以授权的方式,比如在签合同时,把这个说清楚,投票权都赋予被保障对象就可以。

  【监督管理】

  拿经适房出租就应退出

  新京报:很多人觉得,要改变经济适用房的乱象,首先得在审批上严管?

  申卫星:我们在起草法律时,很多专家也建议废除经济适用房,但是我个人认为,对它应该客观看待,但确确实实应该改了,主要是它有投机的空间。

  我们通过“共有产权”,一方面大大打压利润空间,同时在经适房轮候时,如果有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就要追究行政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刑责。

  新京报:骗购的呢?

  申卫星:比如限定你就多少年不能申请,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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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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