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10月19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在何董等三人申请复议时已经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萧山区政府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的行为不当,属于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法院判决:责令被告萧山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原告何董等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拆迁纠纷公安出警不处理 法院认定不作为
由于不配合拆迁,11户拆迁户自认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报复,空调外机、有线电视线、电话机外线、照明电外线、自来水管、汽车、玻璃窗、麻将机、卫生间设备等等,经常被不明身份的人破坏。
2009年4月20日、22日,甚至出现了一拆迁户的大门上两次被泼上了粪便的事情。居民们先后十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但都没有处理结果。
由于部分居民拒绝拆迁,梅花楼社区一度被断水断电,居民们只好自己想办法接电。2008年4月1日上午9时许,梅花楼社区治安队队员张怀中等人在拆除居民私自安装的电灯过程中,因居民吴妙铨对该过程进行拍照,双方发生纠纷。吴妙铨的照相机在双方拉扯过程中掉落地面损坏。吴妙铨认为照相机系被张怀中等人故意摔坏,遂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报警。
当天上午9时33分,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巡逻车到达事发现场,并予以立案,确定案由为故意损毁财物。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同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但未能确定导致照相机损坏的具体情节。
2008年11月16日,吴妙铨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投诉,要求该局对张怀中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9年5月11日,吴妙铨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履行职责。
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履行了法定职责;该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系因破案线索有限所致,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吴妙铨的诉讼请求。
吴妙铨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后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此案相应的调查程序均已履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但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在作出处理的要素已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依法作出处理,明显有履行职责怠惰的不当,原告起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成立。
2009年10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在拆迁纠纷中不作为,法院先后判决公安分局和区政府败诉,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
袁裕来律师告诉记者,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较少,从而导致矛盾的尖锐化,拆迁户不得不选择上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两个判决,让拆迁户们尝到理性维权的甜头。
袁裕来说,希望这两起案件能开个好头,引起政府部门足够重视,使拆迁纠纷能够依法解决,减少乃至杜绝不必要的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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