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诉讼欺诈
“设计”诉讼 从法院“骗回”已卖房
卖房三年后价涨 卖主家属起诉“悔房”
2004年8月,张明(化名)通过中介公司买下了李军(化名)位于和平门某小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70多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余万元。
2005年1月1日张明入住,但由于拆迁单位的原因,房产证一直未能办理。
转眼两年过去了,和平门地区的房价涨了不少。
2007年初的一天,张明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李军的父母、妹妹、李军的侄女、外甥女5人将李军和张明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5人诉称,已经被拆迁的平房原是李军父亲的私房,拆迁被安置人口除李军之外还包括他们5人。2006年上半年,5人才知李军背着他们卖了房子,因此起诉。
法庭上,张明提交了购房的相关证据,所有证据都证明李军有权处分该房屋,而被安置人口并不等于是房屋产权人。
2007年12月21日,一中院终审判决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父子“设计”诉讼 假和解真骗房
拿到终审判决书张明以为,终审判决自宣判当天就生效了,今后就可以住得踏实了。
2009年初,张明听说拆迁单位开始办房产证了,也赶去申请。去了以后他才得知:房子在几天前被人过户到了李军父亲名下!
原来,2008年初,李军的父亲以李军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到某区法院起诉儿子。李军的父亲称,那套拆迁房本来是自己的,后来赠给儿子李军。但是,他当时附了个条件:李军必须尽赡养义务,为自己养老送终。
如今,儿子李军不赡养自己,所以他要求撤销协议。
进入诉讼后,李军和父亲迅速和解。2008年2月15日,李军和父亲签订调解书,上面写道:“李军同意房屋归父亲所有”。
2009年初,李军父亲以调解书为依据,向某区建委申请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年2月25日,李军父亲领取了房产证。
但事实上,根据知情人透露,建委、法院相关文书的签署及房产证的办理中,许多书面签字都是李军的笔迹!
张明打电话质问李军,他却表示:“在家我根本做不了主……”
为取证 买主被迫提起行政诉讼
绝望之际,张明找到了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江。李律师是一位有着十多年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他了解了案情始末后,冷静分析:“显然,这是诉讼欺诈!”
李律师告诉张明,根据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当务之急是要找到那份调解书,它是申请再审的基本证据。
由于某区法院和某区建委均不同意提供调解书供张明复印,张明只得对建委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撤销李军父亲名下的房产证。庭审中,建委的代理人提交了调解书作为登记合法的证据,张明作为原告,这才拿到了它。
他发现,调解书在终审判决下达之后才签订,但调解书中对终审判决书只字未提。
法院认定:卖主用诉讼规避生效判决
2009年3月12日,张明向一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张明告诉法官,在李军和他父亲的刻意隐瞒下,某区法院没有了解到一中院对同一执行标的物此前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更无从了解到张明才是真正的房屋权利人。李军和父亲是恶意串通,“设计”了一场诉讼。
2009年6月30日,一中院裁定由该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法院认为,张明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取得房屋物权,李军应当继续履行房屋出卖人的义务。李军父子二人隐瞒民事判决情况,通过诉讼手段故意规避生效判决,由李军父亲取得房屋产权,严重侵犯了张明的合法权益。
再审审理中,李振江律师直言不讳地说:张明买房时,当时该房屋市场价格是50多万元,而2008年房屋价格已经升至150多万元。对巨大经济利益的不当追求,才是李军发起诉讼的唯一原因。
最终和解 花12万“买回”自己的房本
日前,经一中院调解,张明与李军父子达成和解,双方确认:原调解书内容无效,房屋归张明所有,李军父亲协助张明办理过户手续,张明给付李军父亲经济补偿12万元。
2009年11月18日,张明凭着一中院作出的新的调解书,终于拿到了早就应该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据了解,时至今日,这套涉案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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