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100米以上高层建筑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否则将最高处以30万元罚款。
草案要求7种建设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中包括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如水库大坝、核电站等建设工程;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重要市政工程及配套的供电建筑,大中城市火车站、民用航空机场、城市地铁、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大型建设工程,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省和设区的市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100米以上高层建筑等。对于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将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最高30万元罚款。此外,草案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一旦有对社会秩序造成扰乱的地震谣传和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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