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水:村组长私卖土地 得款缴个人罚金(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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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三水:村组长私卖土地 得款缴个人罚金(2)
2009年11月04日 13:27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调查

  189万卖地款哪去了?

  今年8月份,彭国良的接任者彭某在查看村里账目时发现,前后三次共计20万元村中资金支付给法院。“这不是用村集体的钱交了法院判的20万元罚金吗?”彭某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这20万元正是芹坑村用于支付村小组10万元罚金和彭国良个人10万元罚金的钱。

  “2006年8月15日,支付法院2万;2007年11月2日,支付法院3万;2007年11月12日,支付法院15万,前后共计20万。”芹坑村理财小组成员张光明介绍,芹坑村卖地收入的每一笔开支都有详细记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不过,芹坑村的卖地款189.9万却被转入村集体的账户,已累计开支128万,其中包括20万罚款。

  律师说法

  个人罚金必须由个人承担

  记者联系到芹坑村前任组长彭国良,彭在电话里声称,“我没有从中得到一分钱的好处,当时这样做也是为了村民的利益,我个人出10万元实在是太冤枉。”在短暂的通话中,彭国良也说明了用集体款项支付个人罚金的原因。

  西南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委书记植达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与彭国良同样的看法。“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他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也是想为村民争取一点利益。”但植达强称,据其了解,为彭国良交纳10万元罚金,是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同意的,但这个说法却得到了许多村民的否认。

  昨天,三水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有关法律界人士称,彭国良作为此次非法转让土地的直接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理应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对其刑事的判决和罚金,也必须由个人承担。

  最新进展

  土地升值 遗留问题仍未明确

  记者在芹坑村看到,此前曾经卖给当地老板李泽甫的四块土地,目前还没有大的开发和利用。

  虽然当地法院判决为非法转让,但村民们仍然难以安心的是,189万土地款既没有上交三水区国土部门,也没有退还给买主李泽甫。

  据了解,西南街道洲边村委会芹坑村周边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土地升值很快。“三年前这些土地值189万,现在可能就要翻一番,这块土地的归属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结论。”

  记者多次联系李泽甫,均未果。

   本报记者 门君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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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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