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收费
将有部门来监管
物业管理是小区的组成部分,对小区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影响。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协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应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规定。
本次物管条例修改稿中,将增加相关条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收费项目、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
花维修资金
账目得呈给业主
2007年,原建设部、财政部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办法中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同时,这些资金都存在监督问题。
鉴于该办法已作明确规定,物管条例修改稿中将只做原则规定,同时,将建议规定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应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情况。
老旧住宅区
改造不归物业管
对于一些老旧的住宅小区,修订草案中规定政府应采取措施对旧住宅区逐步进行改造整治,但是一些审议人员提出,旧住宅小区的改造与物业内容关系不大,建议删去。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改善旧住宅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是政府的责任,但是由于老旧小区的设计标准较低、改造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目前落实难度较大。同时考虑该内容确实与物管内容联系不够紧密,建议删去。
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提请审议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建议,修改的幅度较大,涉及的内容较多,建议对修订草案进一步调研、论证,使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一些新问题。
(江淮晨报记者 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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