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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曾明文规定领预售证前不得认筹
“认筹”这一做法,大概在2005年的时候,由一些深圳开发商、代理商传到东莞。据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经理车德锐介绍,开发商通过认筹可更清楚地了解到市场对项目的认同度、诚意度,成为开盘定价的参考数据。诚意金有高有低,有的可达几万元,主要看开发商对自身产品的把握。
到2006年,据东莞市消委会调查,当时八成以上的楼盘都采用了认筹方式。莞消委会调查认为,当时房价的快速上扬,与人为炒作引发的楼市“虚火”有密切联系。更有部分开发商利用认筹这种营销手法,恶意炒作、操纵楼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年7月,东莞市消委会下发了消费警示,认为认筹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紧接着,东莞市建设局、工商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东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许可证不得进行认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随后大半年中,多数开发商在这方面都有所收敛。到2008年,金融海啸的冲击令楼市陷入可怕的低迷,这时,市场本身也不再“支持”认筹。“在楼市低迷期,市民的购房积极性都较低,很多人都不愿意交诚意金,这时候认筹就很容易流失客户。”车德锐解释称。 (记者 叶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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