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下午,记者见到已在桂林开发多个楼盘的房地产老总黄某。说到以房换珠的一事,黄某直呼上了朋友(指仝某)的当,“被算计了”。
黄某说,当年她与丈夫购买“夜明珠”时,仝某声称,珠子是他家传家之宝。因自己多次到仝某的珠宝店购买珠宝,加之之前购买的珠宝都没出现过问题,因而,当时夫妻俩对黄某的话深信不疑。据黄某透露,在她提出退还“夜明珠”要求时,她一再追问仝某,“夜明珠”是否时他家祖传之宝。这时,仝某才表示,“夜明珠”是自己收购而来的。
黄某说,她将仝某视为朋友,加上自己丈夫当时非常喜欢那颗“夜明珠”,所以当时她没有经过鉴定,便出手购宝。不想,却被“朋友”痛宰一回。
黄某表示,以珠换房就是一个实物的交换,这是一回事;仝某向公司借款6万元又是另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因仝某至今未归还借款,因而,她公司停止了为仝某办理房产手续。
仝某以何价格收购了置换“珠宝房”的“夜明珠”?“夜明珠”实际价值又是多少?对于这些疑问,仝某不愿透露。
法院作出判决后再起波澜
“夜明珠”引发的种种纠纷,让双方最终走向法庭。有意思的是,2008年仝某与黄某均将对方告上的法庭。结果,该纠纷衍变出了两起官司:一是“夜明珠”价值认定,一是关于6万元借款的性质。
2008年7月31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就两起民事案件,分别作出判决:认定《购房确认书》是仝某、黄某在达成以珠换房屋意向的前提下签的,至于“夜明珠”真假,双方均未提供事实依据,因而,法院认定“夜明珠”折抵25.2万元购房款这一事实。同时,因仝某付清房款,开发商应该退还仝某办理房产证所需全部资料。
关于6万元,2009年7月2日,桂林市中院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仝某偿还黄某公司6万元。
面对这样的判决,仝某表示无异议。然而,7月4日下午,他带着6万元到黄某的公司还款。不想,公司员工以律师不在为由,拒绝接收。仝某说,最后在朋友的撮合下,8月2日下午,他与黄某在一个茶庄里再次见面,此时双方均带着律师参与。
仝某说,让他惊讶的是,在会谈时,黄某拿出了一份事先准备的“承诺书”要求仝某签字,否则拒收6万元,也不为仝某房子办理任何房产手续。结果,双方不欢而散。
“那份承诺书明显带有侮辱性质。”仝某说。随后,仝某向记者出示了这份“承诺书”。承诺书写到“我保证不以任何借口扰乱贵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如有违反将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对于我曾多次对贵公司进行污蔑,透过网络方式,向……诋毁公司的行为,都是本人为了尽快得到房屋产权而进行的不法行为……”。
对此,黄某表示,她与仝某因以珠换房发生纠纷后,仝某多次就在小区电梯口、公告栏及网络上散布言论,矛头直指她本人和公司。一次,黄某还将她公司办公室的卷闸门关上,不让公司员工离开,严重的影响了公司正常秩序。
黄某称,出于自我保护,仝某必须在承诺书上签字,她才能接受6万元还款,才会退还仝某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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