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在桂林做珠宝生意的仝某与桂林市某房地产公司老总黄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仝某用一颗“夜明珠”换黄某开发的一套商品房。让黄、仝二人想不到的是,这个在当时看似两全其美的交易,却在之后的8年里,给双方带来诸多烦恼。8月2日,双方带着各自的律师再次坐在一起,对此进行商谈。随着谈话的深入,一起历时8年,发生在仝、黄二人之间,由“夜明珠”置换房产的纠纷浮出了水面。
一颗“夜明珠”换了一套商品房
今年39岁的仝某是河南人。据他介绍,大约从2000年开始,黄某经常到他的珠宝店选购珠宝,两人成为了朋友。
黄某的丈夫是台湾人。2001年10月的一天,黄某对仝某说,她丈夫想买一个“稀奇点的东西”。此时,仝某正好收购了一颗“夜明珠”。为验明“正身”,仝某将“夜明珠”放置珠宝灯下照了一会,然后双方来到一个暗房,仝某将暗房窗帘拉开少许,不一会儿,“夜明珠”便散发出柔和的淡淡荧光,布满了房间……
惊讶过后,黄某拿起“夜明珠”爱不释手,然后提出将“夜明珠”带回家去,看一个晚上。仝某稍稍犹豫后,答应了黄某的要求。
第二天,黄某与丈夫一同来到珠宝店,称愿意购买“夜明珠”。就在双方即将就夜明珠价格达成协议时,聊天中,黄某提到,她的公司准备在桂林火车站附近投资建商品房。恰好,仝某在桂林没有房产,而他两个孩子即将上中学,如果有了房产,孩子就可在桂林市区上学。
双方一拍即合。2001年10月26日,黄某与仝某签订了一份标注有“房款全额已收”的《购房确认书》。通过以物换物的形式,黄某得到“夜明珠”,仝某则得到黄某所开发楼盘的一套位于8楼、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因当时楼盘还未开工,双方议定,在商品房正式图纸经过审定后,再签正式购房协议。《确认书》中还议定,交房时,如现房面积不超过5%,则仝某不需另交房款;如果面积不够120平方米,则由黄某按2600元/平方米补给仝某。
交易过程中,仝某并未告知黄某夫妇,“夜明珠”是自己收购来的,而是始终称“夜明珠”是自己的传家之宝。
商品房办证难引出纠纷
仝某称,黄某迟迟未交房,而他做生意又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2002年3月11日,他以还是空中楼阁的“珠宝房”作为抵押向黄某公司借款6万元。这6万元,在随后的几年里,让珠换房一事变得暗潮汹涌起来。
2003年11月29日,黄、仝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屋面积为149.09平方米,以2600元/平方米价格计算,总房款则为38.7634万元。因此前仝某向黄某公司借款6万元,在仝某交了634元尾款后,购房合同中,仝某的首付款金额被确定为25.2634万元。
仝某说,2005年4月29日,他妻子向黄某公司转账10万元,其中6万元为归还借款,4万元则记入房款。仝某说,当时他向黄某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索要3年前的借条,但对方以“借条扎账,无法取出”为由,只开具了一张非经营性收入专用收据。
2006年1月18日,仝某领到房子钥匙,因房子建筑面积超出了《确认书》中双方议定的面积29.09平方米。仝某又补交了3.5万元。
经过装修,仝某终于住进了“珠宝房”,可在办理房产证一事上,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波折:黄某公司通知他,必须归还6万元借款,才能为他办理房产证。
“他们(黄某公司)耍赖!”仝某说,当初双方谈“夜明珠”价格时,他开价40万元,一番讨价还价后,最后以31万元成交。仝某说,黄某当时表示暂时凑不到那么多现金,经双方协商,他同意了黄某用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来换“夜明珠”。
为了清楚说明各个款项,仝某特意打印了两张纸来说明情况。他说,根据《确认书》,“珠宝房”价格为2600元/平方米,12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格则为31.2万元,这与珠子价值相当。如此算来,与“夜明珠”等值的房子总价格31.2万元,减去6万元还有25.2万元,这就是首付款。而此后他又先后交了13.5万元,加起来就是38.7634万元,与149平方米房子等值。因而,他认为6万元借款不是额外的借款。
开发商质疑“夜明珠”价值
在双方为6万元借款纠缠不清时,一个“突发事件”发生了:2007年12月,黄某的一个广州朋友在仔细辨认“夜明珠”后,告诉了黄某:这样的“夜明珠”,是用玻璃制作而成,在工艺品珠宝市场,标价不过为220元/公斤。
自己以价值几十万元的商品置换的“夜明珠”竟是一个玻璃制品。这让黄某一时接受不了,她急忙找仝某欲退回“夜明珠”,要追回那套置换的房子。
“都过去七八年了,谁知道‘夜明珠’还是不是当初那一颗呢?”对于黄某突然提出的退珠还房的要求,仝某一口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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