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示缺乏强制规定 小区广告收益业主犯糊涂(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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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示缺乏强制规定 小区广告收益业主犯糊涂(2)
2009年08月31日 09:06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物业

  电梯广告每部两千元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目前北京物业管理收费存在包干制、酬金制两种形式。大部分小区,物业公示工作几乎为零,无论是广告收益,还是大笔的物业服务支出,都没有相应的公示。一些小区虽然进行了财务收支的公示,但项目概括,描述简单,在居民心里仍是一笔“糊涂账”。

  一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透露,他所在公司负责的其中一个楼盘,建筑面积约5.2万平米,共有四部电梯。所有的广告都集中在电梯内和电梯外的走廊上,主要以平面广告和屏显广告为主,每部电梯每年的广告收益大约在2000元左右,整个小区广告年收益总共近万元。该工作人员还说,目前,该小区内的广告涉及房产、汽车等各个方面,物业在选择广告商时都会和业委会协商,选取社会影响较大的广告。在确定广告商后,物业还会和业委会签订合同,约定广告收益的分配方式,“刨去成本费后,物业会收取10%的酬金”。

  >>名词解释

  酬金制 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包干制 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律师说法

  物业公示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房地产律师秦兵认为,目前,之所以不少小区都没有进行物业公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原因:

  1.我国的法律并未对物业公示进行强制性的规定。

  2.开发商和物业的前期物业合同里,大多未对物业公示做合同约定。

  3.不少业主的维权意识不强,还没有意识到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物业服务费用的支出和自身的密切关系。

  他认为,了解各项物业服务费用的支出,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等,是业主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使是单个业主的要求,物业公司也应当予以满足,不能以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为理由而不作为。无论是实行酬金制还是包干制,涉及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大笔物业费的支出以及大笔物业公共收益三部分,都应当进行物业公示。此外,实行酬金制的小区,有关员工费用、企业保险等也应当进行公示。

  -对话赵普

  无法漠视身边的不法侵害

  赵普所居住的朱雀门家苑小区,大概从2006年底开始出现广告,之后陆续多了起来,现在每个单元门走廊里都摆放广告插架,电梯口、电梯间都有显示屏广告,此外,小区内还有不少户外广告牌。本月初,央视著名主持人赵普的一纸诉状,使得“业主维权”的话题再度为公众所瞩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赵普多次强调自己是以一名普通业主的身份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只知道我的屋子被我的‘管家’卖了广告,而我却一无所知。”

  记者:您住的小区从什么时候开始有广告?

  赵普:大概是从2006年的年底开始出现,之后陆续多了起来,现在电梯和楼道里都有广告牌,小区里还有不少户外广告。

  记者:这些广告收入之前是否并未被公示?

  赵普:对,在我的要求之下,物业现在仅仅是将广告收益进行了公示,我还没进一步要求他们将物业的其他收支情况公示。

  记者:您认为现在的业主是否缺乏维权意识?

  赵普:不是这样的,人们并不缺乏意识,有句古话说“坐而言,起而行”,只能说是真正站起来行动的人少,因为会有方方面面的顾忌,这顾忌里有熟视无睹、见怪不怪,也可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民间教训,也可能有“各人自扫门前雪”的领地意识,或者还可能有“涉讼不吉”的习惯性隐忧,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与人对簿公堂。

  记者:您为什么站了出来起诉物业呢?

  赵普:坦率地说,我提起诉讼也没有到万不得已的时候,只是我无法漠视不法侵害就发生在我身边。

  记者:您对于小区的广告费用管理有什么建议?

  赵普:很简单,越透明越好,越诚实越好。透明是说广告收益必须被公示,诚实是指要把广告收益尽可能多地展示,而且对内容的真实性要负责任,如果物业公示的是一个虚假账目,就是做伪证了,将来也会承担刑责。

  记者:这次与物业对簿公堂,您最大的感触是什么?

  赵普:最大的感触是对这件事本身的思考,决定社区生活是否和谐的一大要素是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是否顺畅,各方都应为打造一个优质的沟通平台而努力。(记者 吴旖旎 王维维 实习记者 李川)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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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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