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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为何难产?
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本刊记者/杨正莲
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温惠玲的问题,海淀区四季青乡门头村村民湛士勤对于强拆的担忧,有望在相关法规中得到明确界定。
但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均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拆迁问题非常敏感,现在不适合接受采访,“新的拆迁法规什么时候能够出台还不好说,事情本身比较复杂。”
一位曾经参与过前期草案讨论的法学专家透露:“听说现在停下来了。”
多年专注于征地和拆迁案件的北京律师杨在明甚至向《中国新闻周刊》直言:“我个人认为这个《修改条例》,可能出台不了。”
杨在明的理由是,《物权法》非常明确地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和不动产。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又很难界定其内涵和外延,“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难题。”
难题的核心在于,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权力空间。
地方政府曾主导拆迁
中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因是为了配套《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实施中遇到了规划调整,这就需要拆房子。”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当时的背景。
彼时,国有单位还是城市建设的主体,拆迁以政府为主导,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分,而指导思想则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当时的补偿是立足于安置,被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大都得到了改善,所以老百姓比较拥护。” 王才亮说。
1994年,中国正式开始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并在当年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的市场化序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就在同一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倚重土地财政。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拆迁和建设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为了适应这种变化,2001年6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
其中,地方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并在无形中充当了强拆的支持者,理论上为官商“合谋”提供了现实的便利,并逐渐发展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依据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不能直接从土地原有使用者手里取得土地,必须经由政府。按照法理,政府需要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建设单位。现实则是,地方政府往往在没有收回土地的前提下,就把土地转让给了开发商,并给予建设单位拆迁许可,而政府退居幕后。
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就导致了相对于日渐升值的土地和房地产价格,被拆迁户往往觉得补偿不足而不同意搬迁,矛盾由此引发并层出不穷。
国家信访办从2003年到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当中,有近40%涉及拆迁,而在住建部,这个比例甚至高达70%到80%。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多次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处理好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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