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个问题:小产权房的几种方式
“小产权”房,实际是农民争夺和实施财产权、发展权的博弈。首先,“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来的。“大产权”房就是城里的商品房。商品房的权利是充分的,价格也是市场的。但是“小产权”房,权利是受限制的,价格也是受限制的,所以称“小产权”房。政府的管制,使“小产权”房有两个概念,它有宽的定义和窄的定义:宽的定义是农村所有的房屋都是“小产权”房,因为政府禁止农民将自己的房子卖给城里人。还有一个窄的概念就是农村盖的商品房,不包括农民自己住的那一块。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的状况来看,开发建设从前面提到几个例子可以看到至少有三种方式:一是自主开发的建设方式,这里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村庄供给建设用地,由村庄企业开发建设,如郑各庄那样,前提是有资金和建设能力;第二种是村民个人或者村集体雇请施工队来建设,然后出租和出售,如深圳“城中村”这种状况。二是合作开发,就是由村庄和外部企业合作,村庄向企业出租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外部企业出资开发建设。一方面满足村民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满足企业发展的用地需求。其实青龙头就是这么个方式,不过失败了。重庆九龙坡有个陶家村也是采取这种模式。企业每年给一亩地一千斤稻谷的租金,去年稻谷的租金是九毛钱一斤,今年是一块钱一斤。它现在已经开发建设起来,引进了30多个企业,今年的产值达到了一亿多元。三是由开发商开发的,就是由村集体把建设用地一次性地出让给开发商,并承诺办理房产证,换得农民上楼和一次性的补偿,农民住进了楼,也就失去了土地。这个和政府征地、城乡统筹的方式基本是一样的。这种方式是有问题的,而前两种方式从现在来看都是解决问题的一条路子。现在农民们也有经验了,我们在天津开发区做调查的时候,有个村支书,政府想用他的地建葡萄园,但是在出让土地的时候,他不卖掉地上的设施(水井等),他要投资入股。
第七个问题:小产权房为什么越限越多
“小产权”房实际上是在城市住房商品化后发展起来的。以前城市的住宅是公房,在商品化以后的几年之间,城市的住房大为改善,1978年,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只有6.7平方米,现在是平均26.1平方米。房地产的发展使城市周边的地价升值,刺激了城市周边房地产的开发。在这个情况下,由于现有的所谓“合法”的开发方式———政府征地,给农民30倍的赔偿,然后高价卖给开发商,使得开发商的利润大增———从2007年到2009年增加了48.4%的利润。也因为这样才撬动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因为一方面农村有土地,另一方面是地价不高———“小产权”房的地价只是“大产权”房的1/2或1/3;更重要的是,它有市场———很多农民进城以后需要住房,但是高价房租不起,那么“小产权”就是他们的乐园。目前,全国“小产权”房的面积达66亿平方米,“大产权”房是120亿平方米。在深圳,城中村的住房面积占深圳全部住宅的49%。通州区是北京市“小产权”房集中的地区,有人说通州的“小产权”房占全部住房面积超过了50%。通过这个事情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虽然严厉限制,但是“小产权”房却蓬勃发展,禁而不止。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我觉得这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律上的产权是公有还是私有,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看谁有产权实施和控制的能力。“小产权房”的实施能力由什么所决定?我觉得有那么几点:第一,产权的实施一个是由产权制度是否公正决定的。我们现在的产权制度可以说不符合这个条件。限制和取缔“小产权”房的规定是对农民不合理的剥夺和限制,缺乏合理的基础。因而在限制的过程中就会遇到阻力和反抗。第二,地权安排的有效性取决于传统地权规则的适应。其实在乡土社会,这个问题是更清楚的。传统的规则,你是不是违反了?事实上咱们现在的规定违反了过去的规定,甚至连集体产权的规定都没有维护。传统的规则必然随时都在起自己的作用,成为正式产权制度发生作用的依据和条件。
第八个问题:建立利益相容的机制
从法理上讲,农民出卖“小产权”房和他出卖粮食、蔬菜是一个道理———市场交易。那为什么要限制呢?这背后有一个不同———农民出售粮食、蔬菜是农民和农民竞争;而农民出卖“小产权”房是农民和开发商竞争。农民的“小产权”房实际上是动了开发商的奶酪,而开发商的背后是政府,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我想讲的是改革的办法。土地问题是一个整体的问题,那么政府之所以提出要对“小产权”房进行限制,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想要保护耕地。我认为,保护耕地的前提之下,应放开“小产权”房的市场。实际上,目前政府的保护耕地政策是失败的,它没有达到利益相容,而是造成了许多利益矛盾。耕地问题上的一个利益冲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冲突,冲突在土地的规划和土地的计划指标上;另一个是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冲突,冲突在耕地上。按道理说土地保护是农民最想做的事情,农民也最有办法保护。而现在是农民不保护它,不光是因为“小产权”房,农村荒废的土地有的是,为什么呢?因为农民耕种粮食收益很低。农民不保护,地方政府不保护,开发商更不保护,只有中央政府保护,但是又没有办法保护,最没有办法的人最要保护耕地,最有办法的人却不保护耕地,这样的局面怎么去解决?就要想办法使政策让各方可以利益相容,有意愿去保护耕地。这是政策调整的很重要的方面。先找到粮产区集中的地方———黑龙江、吉林等地来保护,其他地方由地方政府去保护。不是现在这样强硬的办法,而是如何使种粮的收益达到平均收益的水平。怎么能够使得种地能达到平均收益水平?需要建立一个耕地保护的基金。通过补贴、提高粮价来提高收益。而保护基金人人有份,因为人人都要吃粮。按照成本承担和利益共享的原则来解决问题,不光是农民要承担,城市和发达地区,也要按照人口平均分担一部分保护基金使其建立起来。这些问题都解决了,就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一个是可以向购房者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费,作为集体的共同基金;一个是国家对农民和集体建房者要收取相应的税收,建立房产物业税,把它留给地方。在这个基础上,对现在的法律进行一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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